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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规定了如何成立和经营企业,包括如何开始,购买,管理和关闭或出售任何类型的企业。因此常见商业纠纷主要表现在股权分配,知识产权,商业租赁,劳动雇佣等方面。为此澳法评的作者们撰写了连锁加盟,委托授权,公司清算,知识产权保护,租赁暂定协议,劳资纠纷等相关澳洲法律中文案例帮助读者深度了解商法。

公司董事可以为所欲为?

2019.10.1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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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几期文章中,同大家聊了关于公司股东的权益。接下来,会同大家着重聊聊,在担任公司董事(Director)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一些事宜,以及违规的后果。本期文章,我们将会把重点放在公司董事对公司的信托义务[1](Fiduciary Obligation)。之前同大家提及过,在澳大利亚的公司运营中,大部分情况下股东不参与公司的运营,公司的决策也不需要交由股东决定。这部分事宜包括公司的资产,都是由公司的董事处理,并且董事可以签署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例如,公司持有悉尼地区价值$50,000,000.00澳币的土地,Z先生和Y先生是公司唯一的两位董事。公司的股东为A先生,B先生和C女士,同时也是在购买土地时,实际上投入资金的出资方。Z先生和Y先生可以在三位股东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将土地变卖。由此可见董事的权限之大。

为了防止董事利用职权谋私利,公平法(Equity)在长时间的演变中,也渐渐成立了体系用以规范和限制董事的行为。Fiduciary Obligation就是董事对公司最为重要的责任之一。先说一下Fiduciary这种关系,在法律环境下的特殊性。在商业关系中,每一方都有权利,并且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会以对方的利益为代价,从而使得自己利益最大化。在没有违反法律和合同的情况下,这是利益方的权利,法院不会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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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Fiduciary这种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成为Fiduciary即受托人的一方,不可以违反Fiduciary Obligation,从而获取自己的利益。例如,Z先生和Y先生在出售土地时,将土地以较低的价格卖给M公司,同时Z先生和Y先生是M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在这个交易中,Z先生和Y先生的行为就违反了Fiduciary Obligation中的 ‘No Conflict’ 和 ‘No Profit’两个重要原则。No Conflict原则是要求董事不可以使自己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发生冲突。No Profit原则要求董事,不得以职务之便,偷偷谋取私利。

大家会有疑问,那如果Z先生和Y先生以市场价,而非较低的价格,将土地卖给了M公司,是否依然违反了Fiduciary Obligation呢。答案是,是的。因为 No Conflict 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无论董事是否是恶意行为,只要有利益冲突出现,董事就违反了No Conflict原则。这样看似苛刻的要求,是为了从根本上杜绝董事违规操作的小心思。只有得到了公司股东的批准,Z先生和Y先生的行为才可以避免由于违反No Conflict原则带来的后果。

建议:权利越大,责任越大。董事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同时要保护好自己,要充分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另外,也提醒各位投资者要谨慎任命公司董事

[1] 由于无法精确翻译,后文中将使用英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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