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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规定了如何成立和经营企业,包括如何开始,购买,管理和关闭或出售任何类型的企业。因此常见商业纠纷主要表现在股权分配,知识产权,商业租赁,劳动雇佣等方面。为此澳法评的作者们撰写了连锁加盟,委托授权,公司清算,知识产权保护,租赁暂定协议,劳资纠纷等相关澳洲法律中文案例帮助读者深度了解商法。

小股东在公司中受到不公平待遇,应如何维权?

2019.09.2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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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的文章《如何预防耗时烧钱的澳洲投资骗局?澳洲律师有话说 | 商法42》中,和大家分享了一个投资诈骗行为(Fraud)的案例,这是比较极端的行为。另外一种很常见的分歧就是股东对生意的未来发展持有不同意见,导致分崩离析。在这种情况下,小股东 (Minority Shareholders)相对处于劣势,因为通常公司的重要决定都是由股东投票做出的,从形式上一般为少数服从多数。

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的第232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有权向法院提出诉求。法院可根据第233条,作出相应判决。

经典案例分析 – Dr Shanahan v Jatese Pty Ltd [2019] NSWCA 113

细节

在1999年,Drs Shanahan, Saunders and Dunlop 成立了Canberra Eye Hospital Pty Ltd (CEH眼科医院)并持有CEH同等的股份。Dr Khannah and Dr Duncan 分别在2002和2003购入了CEH的股份。变更后的股权架构为,小股东阵营Drs Shanahan and Saunders 持有43%的股份,而大股东阵营 Drs Dunlop, Duncan and Khannah 持有57%的股份。

在2001年的时候,小股东Shanahan and Saunders医生不再做手术,也就不再为CEH医院创造收益。大股东对于小股东不再为CEH创造收入,但仍享受分红(Dividend)这件事,非常不满。

在2010年的时候,大股东们辞去了公司董事(Director)的职务,此时公司的董事只有小股东Drs Shanahan and Saunders.

2013年6月,大股东任命了两个听从大股东差遣的影子董事,从而控制公司的经营和决策权。同年7月,大股东离开CEH,另立门户,经营和CEH类似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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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影子董事的协助下,大股东完成或者试图完成了以下事情,从而迫使CEH无法正常运作

1. 不再为CEH吸引其他医生而努力

2. 阻止了Dr Frumar加入CEH,因为Dr Frumar的加入有可能会带动CEH的业务

3. 聘请了原本CEH的重要员工,加入他们的新生意

4. 不再为CEH提供资金支持

5. 试图转走CEH现在经营场地的租约

6. 将CEH破产,因为CEH的存在会和他们的新业务发生直接的竞争

判决

此案中的两大难点:

1. 大股东的以上行为,哪些违反了第232条,从而小股东可以得到相应的保护。

2. 如何计算小股东的股票价值,从而确定赔偿金额。

虽然表面看来,大股东的很多行为都非常的不当。但法院认为,除了第二项,其他均不属于第232条所禁止的打压行为。

建议

股东协议的完善,可以给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一些适当的保护,也相应避免争议。例如,可以采取一人一票的方式,即每位股东有平等的投票权。这区别于通常形式的每股一票 (One Share, One Vote)。再者,对于一些重大的公司事宜,必须要绝大多数或者所有股东一致同意,才可以实施。

当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或者大家对利益分配有异议的时候,最好可以协商通过给参与管理经营的人员以工资,或者提成形式的补助,从而达到利益分配的相对均衡。同时,限制竞争(Restraint of Trade)条款也可提供一些约束力,增加大股东做出以上行为的成本。

以上提及的判断小股东有没有诉讼理由,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在下一期的文章中,会聊聊本案的第二难点,对于小股东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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