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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规定了如何成立和经营企业,包括如何开始,购买,管理和关闭或出售任何类型的企业。因此常见商业纠纷主要表现在股权分配,知识产权,商业租赁,劳动雇佣等方面。为此澳法评的作者们撰写了连锁加盟,委托授权,公司清算,知识产权保护,租赁暂定协议,劳资纠纷等文章帮助读者深度了解商法。

澳洲法学院必学的100个商法经典问题,全部总结在这里!(2)

2019.11.08 | | #林汇铭律师

导读

法律,没有你想象的那样简单。提前了解总好过临时抱佛脚,这些澳洲法学院必学的经典问题你都知道吗?从10月起,澳法评推出专题《澳洲法律小贴士》,与大家分享一些法律小知识,尤其是向大家介绍国内比较陌生的澳大利亚法律体系和澳洲判例,希望能帮助大家对澳洲法律有更深的了解。

1、澳洲法学院必学的29个商法经典问题,全部总结在这里!

2、澳洲法学院必学的100个商法经典问题,全部总结在这里!(2)

澳洲法律小贴士30 联权共有(Joint tenancy)

当两个人(多为夫妻)或两个以上的人联权共有某个财产时,他们集体拥有对于这个财产所有权。当他们中其中有一人去世,他们的共有财产会自动转为还在世的联权共有人所有。此种权利变动不受亡者遗嘱的约束。

分享人 :侯越

澳洲法律小贴士31 按份共有(Tenancy in common)

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财产拥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有权在其去世后将其财产份额留给任何受益人。与联邦共有的不同在于当共有人死亡时其财产的转移不受先前遗嘱的限制,而可以自由处分自己在房产中的权益份额。

分享人 :刘昊楠

澳洲法律小贴士32

公司清产结算(Liquidation),是指为了偿债来收集和出售公司财产的行为。该行为一般发生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但是,依据公司法461(1)条,在公司董事无视公司利益,单纯为了个人利益行为;或公司行为给成员带来不合理歧视和偏见的情况下,不是资不抵债的公司也可以被要求清算。

分享人 :丁南君

澳洲法律小贴士33 David Grant & Co 公司 v Westpac银行

D公司在收到W银行的法定要求的21天后要求延缓,根据公司法1322条,D公司在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救助令(要求延缓)。法院驳回了D公司的延缓要求根据公司法459G(2),只能在收到法定要求的21内提起延缓,只能(may only)严格限制了法院的权利。

分享人 :马蕴智

澳洲法律小贴士34

公司法(432A-435D)规定自愿外部接管程序目的是为了最大化公司继续贸易的可能性。如果这个可能性完全不存在的话,可以最大化公司债权人的债务回收(435A)。

从本质上看,自愿外部接管程序可以在调查公司是否财产清算的同时给予公司喘息之机。此程序中的外部管理人员非常重要,在正式任命之后除管理公司经营及财产状况还要决定该公司是否需要申请财产清算。一般来说,管理人员须是注册清算人。

分享人 :陆萌

澳洲法律小贴士35 债权人自愿清产结算

依据公司法497条,债权人自愿清产结算程序是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开始。虽然这个程序的名字叫做债权人自愿清产,但是这个并不是由债权人发起,而是由公司的董事发起并且要经过公司成员会议和决议通过。

分享人 :阎姝霏

澳洲法律小贴士36 揭开公司的面纱

( Lifting the corporate veil)公司法人格否认。这一程序指法庭揭示公司背后的实质,以及检查组建公司的目的和控制公司的方法。例如,某人在经营A公司时,有意识的将公司资产抽逃用于经营B公司,将债务集中于A公司,而利润集中于B公司,当A公司资不抵债时申请破产以逃避债务。此时法庭可以抛开”公司独立法人资格”而直接追究公司成员责任。

分享人 :田震

澳洲法律小贴士37

588H条列出了破产交易的抗辩理由:

在债务发生时,公司董事有合理的原因认为并且确实认为公司不会资不抵债。(588H(2))

公司董事有合理原因认为并且确实认为向其提供有关公司是否资不抵薪信息的来源是有能力的并可靠的。

分享人 :陆萌

澳洲法律小贴士38

当公司遇到严重财政困难时,公司法(435A-435D)规定了自愿外部接管程序,以达到最大化继续公司运行的可能性,或最大化公司债券人的债务回收。外部接管人(administrator)一般必须是注册清算人,可以被董事,清算人或者有担保的债权人任命。其主要职责包括管理公司经营及财产与决定公司是否清产结算。

分享人 :丁南君

澳洲法律小贴士39

在破产时,破产管理人很可能处分破产人的财产用以偿还债务。在处分财产过程中所产生的资本得利税(CGT)并不由破产管理人负担。此种资本得利税会被视为破产人应缴纳的税务而需要被申报。

分享人 :侯越

澳洲法律小贴士40 公司的独立法律实体概念

公司法124条是规定公司行为能力和权利的有关成文法条款,其中涉及的公司行为能力和权利将在公司进行合法注册后立即生效。公司的独立法律实体概念是指一经合法注册,公司便获得公司法124条规定的独立法律实体资格。意味着公司可以与他人签订合同,被他人起诉或起诉他人,也可以发行股票。

分享人 :阎姝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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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法律小贴士41 

合伙(partnership)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运作形式,例如:医疗诊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一般会采用合伙制。在澳大利亚,合伙法不是联邦立法,而是州及特区级立法。合伙与公司最大的区别在于:合伙组建的事务所(firm)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每个合伙人(partner)仍保持其个体性,合伙人之间有互相信赖的关系。每个合伙人对事务所的个人责任是无限的。

分享人 :田震

澳洲法律小贴士42

商业犯罪中的内幕交易(insider trading)是指利用一些公众不知道的有关股票价格的敏感消息来谋利或这减少损失。一般来说犯罪者是因为其在一家公司内的位置,因而可以拿到内幕消息。法律禁止有内幕消息的人去利用这些消息买卖股票使得个人获取利益,也禁止有内幕消息的人把这些消息告诉他人。

分享人 :陆萌

澳洲法律小贴士43

FIRB(Forie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外国投资审批委员会要求除了澳洲永居及澳洲公民以外的外籍投资者在投资澳洲的项目前在线申请FIRB的获准。其审批周期约为30-40天。在黄金海岸希望岛,有两个联邦政府颁发的FIRB豁免区域:神仙湾社区与希望岛度假村。享有豁免区域的房产允许海外买家自由买卖不限购,无需申请FIRB。就海外投资者而言,既能省下$5700或以上的申请费用,亦无需等待获批才能购买房产。

分享人 :丁南君

澳洲法律小贴士44 成员自愿清算

成员自愿清算程序由公司成员自动开始,这必须遵循条款s496(1),其中包括1.根据第459P条,公司在资不抵债情况下开始清算程序。2.根据436B条来任命行政官(administrator)。3.公司债权人会议决定公司开始清算会议。

分享人 :阎姝霏

澳洲法律小贴士45

在澳洲不动产法中,Caveat又称为留置权,是一种可以行驶在不动产权(title)上的时效为六年的法律权利,目的在于临时冻结不动产,使产业不可以被转让、抵押、租借与地役权。凡是带有Caveat的不动产,是不可以未经留置权人(Caveator)的同意而进行交易的。任何人都有向土地局申请留置权的权利,但必须是和该产业有“利益关系”才能生效。如申请人没有合法理由,可能会面临巨额的赔偿。

分享人 :丁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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