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忙的捐精者到底是不是孩子他爸?
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及找到那个过一辈子的那个TA的难度系数越来越高,很多事业有成的单身女开始考虑通过协助性人工授精的方式来收获一个属于自己的孩子。另外别忘了在澳洲这个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同性夫妻想要拥有自己的孩子,采取这类的人工授精的方法是免不了的。
常见的协助性人工授精的方式有:
1、IVF 传统的试管婴儿技术:卵子和精子都是夫妻自己的;
2、Surrogacy 代孕:找一个夫妻外的第三者,植入受精卵,帮忙怀孕生下这个孩子;以及
3、Sperm/Egg Donation 捐精:捐精的可以是陌生人或者是认识的朋友,使用人工授精的技术使孩子的妈妈怀上孩子。
当孩子顺利地出生了,在大家欢天喜地的同时,问题也随之而来:代孕的妈妈和捐精的爸爸看着可爱的孩子不禁心动了。他们能否成为孩子的合法父母并且在孩子的衣食住行的问题上是有话语权呢?
法条怎么说?
在2008年澳洲家庭法条更改以后,因为加入了有关协助性人工授精的条款,孩子的亲生父母不再是默认的孩子法律上的父母了。Section 60H里有规定如果孩子的亲生母亲在人工授精的时候是已婚或者处于同居关系的,并且亲生母亲和她的配偶都是同意的,孩子就是亲生母亲和她的配偶的。言下之意也就是孩子跟提供精子的那个第三方是没有关系的。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法的法条就人工授精的情况对于“parent”这个概念是没有明确定义的。
案例分析
然而,今年六月的最高法院的一个案子Masson v Parsons & Ors [2019] HCA 21对于捐精者的作为父亲的权利,终于有了明确的说法。这大概是今年最受关注的家庭法案子之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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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案子里,住在Newcastle的孩子的母亲Susan有一个同性的同居关系伴侣Margaret。为了拥有一个自己的孩子,Susan请求自己的男性朋友Robert捐赠精子来完成她的心愿。2007年,Susan成功怀孕了。双方达成协议,会告诉孩子Robert是自己的亲生父亲。Robert之前告知Susan他有去中国发展几年的打算。Susan也表示如果过几年他回到澳洲,欢迎他来Newcastle和孩子一起玩一起相处。
可事实上呢,Robert没有去中国,反而搬到了Newcastle,开始和孩子有大量的接触。原来Robert的父亲是个酒鬼,从来没有关心过他。他的内心深处非常渴望自己的生活中有一个孩子的存在。经过Susan和Margaret的同意后,Robert认为自己担当了一个父亲的角色。Susan去照B超和孩子出生的时候他都在场、孩子出生后,Robert定期会来探望孩子,包括陪孩子过夜(overnight time)。孩子也亲切地叫他爸爸。Robert一直有对抚养孩子提供自己的经济支持,并且带孩子去度假和庆祝各种节日。孩子的就医,教育和日常生活的决定他都有参与。
可是在2015年当Susan想和孩子移居去新西兰的时候,遭到了Robert的强烈反对。这下好朋友反目成仇,一路把打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律师费超过百万。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自然是Robert是不是这个孩子法律上的父亲。如果是的话,Robert有权干预孩子是否能移居海外的问题。
最终判决
法院表示,Robert是孩子的法律上的父亲。“Parent”也就是“父母”这个词的定义应该给予ordinary meaning。这代表了当我们日常生活是聊起什么是父母的时候,我们能想到的样子。Robert为孩子所做的一切是一般父母都会做的,虽然这都是他自愿的。
判决一出,家庭法的律师们都议论纷纷。这样的结果表示每当有捐精者想要争取做合法父母的权利的时候,我们都要来看看他对这个孩子的生活的参与程度。比如如果捐精者一年只见孩子一次呢?如果捐精者一分钱都没有给过孩子呢?所以要参与到什么程度才能够保证捐精者拥有抚养权是未知的,法院也没有对此作出任何定义。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什么?
当你想要请你的朋友或者生活中有接触,认识的人,通过捐精的方式怀上孩子之前,请慎重考虑。一旦捐精者开始参与孩子的生活,并且向法院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他是有几率成功的。家庭法律师会需要了解所有的细节来作出相对精准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