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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是由与家庭或其他个人关系有关的所有法律事务组成的法律。它包括家庭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如继承、收养、婚姻、离婚、分割等。为此澳法网站为您提供了澳洲法律相关的中文案例,方便您快速了解有效遗嘱,继承手续,婚前财产分割,申请离婚,子女抚养,家暴保护令等澳洲家庭法内容。

在澳洲,配偶一方有家暴史,法院如何判决子女抚养问题?| 澳法评

2021.08.06 | John 吴瀚律师 | #家庭法

1975年《家庭法》第4AB条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2011年,家庭暴力的定义进行了修订,以包括更广泛的家暴行为,目前的定义只适用于2012年6月7日之后开始的诉讼。

根据《家庭法》,家庭暴力是指一个人胁迫或控制其家庭成员的暴力、威胁或其他行为,或使家庭成员感到恐惧的行为。

当联邦巡回法院(the Federal Circuit Court)在确定孩子的最大利益以作出抚养令(parenting order)时,法院可能需要确定是否该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此时,法院将参考《家庭法》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

01
孩子被置身于家庭暴力的环境下,研究表明,家庭暴力会对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产生破坏性的心理影响,即使儿童本人不是家暴的对象。
《家庭法》第4AB(3)条解释说,孩子被置身于家庭暴力的环境下的情形包括看到或听到家庭暴力,或以其他方式经历家庭暴力的影响。

举例来说,在以下情况下,儿童可能会受到家庭暴力的影响:

· 孩子听到一个家庭成员对另一个家庭成员发出死亡或人身伤害的威胁。

· 孩子看到或听到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攻击。

· 在孩子的家庭成员故意破坏或损坏属于另一家庭成员的财产后,清理现场;或

· 救护车或警察处理涉及家庭成员被另一家庭成员攻击的事件时,孩子在场等等

02
家暴情况的出现会使子女抚养问题直接进入法庭程序,无需调解 1975年《家庭法》第60I条通常要求当事人在申请抚养令之前参加强制调解。
然而,如果法院确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以下情况出现,则当事人无需参加强制调解:

· 诉讼中的一方已经实施了家庭暴力;或

· 其中一方有可能实施家庭暴力。

如果这项豁免适用,当事人仍必须接受有关其他服务或选择(包括法院诉讼的替代方案)的信息,这些服务或选择在涉及家庭暴力或虐待儿童的情况下是可用的。在当事人书面确认他们已经从家庭顾问(family counsellor)或FDR从业人员那里获得了这些信息之前,法院不会审理抚养令的申请。如果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中一方可能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儿童,这一点并不适用(《家庭法》第60J条)。

03
家暴情况必须向法庭报告,如果子女抚养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或虐待儿童的指控,那么法院必须被告知。
根据第67ZBA条,当事人必须向法庭提交一份通知书,以说明:

· 诉讼中的一方已经实施了家庭暴力;或

· 有可能由其中一方实施家庭暴力。

当事人是指诉讼中的一方或独立儿童律师。家庭法条例还可以当事人的定义,使其包括其他人。

如果诉讼的一方知道有家庭暴力令,那么他们也必须将该命令告知法院。如果某人不是诉讼的一方,但知道有家庭暴力令适用,那么他们也可以选择将该命令告知法院。

然而,未将相关的家庭暴力令告知法院,并不影响法院作出的任何命令的有效性。

04
法院对家暴指控的回应,在一方提交通知书,声称发生了家庭暴力或虐待儿童,或有可能发生这两种情况后,法院必须迅速采取行动。
法院必须考虑是 否应作出任何临时或程序性的命令,以便保护儿童或任何一方免受虐待或家庭暴力,同时尽可能快速有效地获取有关指控的证据。

这些命令应在通知书提交后尽快作出,如果情况合适,应在8周内作出。

法院还可以发出命令,从任何规定的国家或地区机构,如儿童保护机构,获得与指控有关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包括向该机构发出的关于涉嫌虐待儿童或影响儿童的家庭暴力的任何通知,或该机构在通知后进行的任何调查。

05
子女抚养责任与抚养令,如果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父母一方或与父母同住的人有虐待儿童或家庭暴力行为,则平等分担子女抚养责任的推定将不再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自由地作出他们认为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任何养育子女的命令。这可能包括命令孩子不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父母一方一起生活。

法院在决定作出何种命令时,将考虑许多不同的因素,包括:

· 任何虐待或家庭暴力对孩子的影响。

· 任何虐待或家庭暴力对与孩子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的影响。

· 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是否承认发生了暴力。

· 施暴者是否表示遗憾或悔恨,以及他们在多大程度上认为暴力是不适当的;以及

· 儿童与施暴者之间关系的性质。

法院必须尽可能确保抚养令与任何家庭暴力令相一致,并且不存在“不可接受的“家庭暴力或虐待风险。

06
单独抚养令(Sole Parenting Orders)最终抚养令(Final Parenting Orders)是家庭法命令,其详细规定了一个或多个孩子的抚养安排,在孩子18岁之前一直有效。最终抚养令可由法官在听取各方的证据和意见后作出,或在各方同意的情况下作出(Consent Orders)。
如果分居的父母无法就分居后如何养育子女达成一致,那么他们可能会要求家庭法院对与子女有关的某些事项作出判决。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在听取了父母双方的意见后,将下达 “抚养令”。

养育令规定了在父母分居后如何履行对子女的抚养责任。重要的是,父母双方继续对每个孩子承担完全的父母责任,直到法院明确改变这一责任。虽然法院可能会承认共同的育儿责任,但这种承认并不意味着要规定孩子与父母双方相处的时间。

法院只有在认为平等分担子女责任的推定不适用(例如上述的家暴行为发生),即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时,才会发出单独抚养令。

单独抚养令可以为父母一方提供:

1. 对其子女生活的某些或所有领域单独负责,而不需要就法院特别命令的那些责任与他们的前配偶协商。

2. 规定子女只与父母一方生活在一起;以及

3. 与前配偶的接触程度。

该命令一般不会完全禁止父母中的一方接触他们的孩子,除非可以证明如果允许该父母一方接触孩子,孩子会面临危险。

即使父母一方可能对子女构成某种程度的危险,法院仍可发出 “监督下接触 “的命令。

抚养令可在 “临时 “基础上或“最终”地基础上作出,但两者都可在以后向法院申请时进行修改。应该注意的是,根据该法明确指示,法院在作出最终命令时,不考虑任何临时命令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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