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配偶一方有家暴史,法院如何判决子女抚养问题?| 澳法评
1975年《家庭法》第4AB条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2011年,家庭暴力的定义进行了修订,以包括更广泛的家暴行为,目前的定义只适用于2012年6月7日之后开始的诉讼。
根据《家庭法》,家庭暴力是指一个人胁迫或控制其家庭成员的暴力、威胁或其他行为,或使家庭成员感到恐惧的行为。
当联邦巡回法院(the Federal Circuit Court)在确定孩子的最大利益以作出抚养令(parenting order)时,法院可能需要确定是否该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此时,法院将参考《家庭法》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
举例来说,在以下情况下,儿童可能会受到家庭暴力的影响:
· 孩子听到一个家庭成员对另一个家庭成员发出死亡或人身伤害的威胁。
· 孩子看到或听到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攻击。
· 在孩子的家庭成员故意破坏或损坏属于另一家庭成员的财产后,清理现场;或
· 救护车或警察处理涉及家庭成员被另一家庭成员攻击的事件时,孩子在场等等
· 诉讼中的一方已经实施了家庭暴力;或
· 其中一方有可能实施家庭暴力。
如果这项豁免适用,当事人仍必须接受有关其他服务或选择(包括法院诉讼的替代方案)的信息,这些服务或选择在涉及家庭暴力或虐待儿童的情况下是可用的。在当事人书面确认他们已经从家庭顾问(family counsellor)或FDR从业人员那里获得了这些信息之前,法院不会审理抚养令的申请。如果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中一方可能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儿童,这一点并不适用(《家庭法》第60J条)。
· 诉讼中的一方已经实施了家庭暴力;或
· 有可能由其中一方实施家庭暴力。
当事人是指诉讼中的一方或独立儿童律师。家庭法条例还可以当事人的定义,使其包括其他人。
如果诉讼的一方知道有家庭暴力令,那么他们也必须将该命令告知法院。如果某人不是诉讼的一方,但知道有家庭暴力令适用,那么他们也可以选择将该命令告知法院。
然而,未将相关的家庭暴力令告知法院,并不影响法院作出的任何命令的有效性。
这些命令应在通知书提交后尽快作出,如果情况合适,应在8周内作出。
法院还可以发出命令,从任何规定的国家或地区机构,如儿童保护机构,获得与指控有关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包括向该机构发出的关于涉嫌虐待儿童或影响儿童的家庭暴力的任何通知,或该机构在通知后进行的任何调查。
法院在决定作出何种命令时,将考虑许多不同的因素,包括:
· 任何虐待或家庭暴力对孩子的影响。
· 任何虐待或家庭暴力对与孩子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的影响。
· 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是否承认发生了暴力。
· 施暴者是否表示遗憾或悔恨,以及他们在多大程度上认为暴力是不适当的;以及
· 儿童与施暴者之间关系的性质。
法院必须尽可能确保抚养令与任何家庭暴力令相一致,并且不存在“不可接受的“家庭暴力或虐待风险。
养育令规定了在父母分居后如何履行对子女的抚养责任。重要的是,父母双方继续对每个孩子承担完全的父母责任,直到法院明确改变这一责任。虽然法院可能会承认共同的育儿责任,但这种承认并不意味着要规定孩子与父母双方相处的时间。
法院只有在认为平等分担子女责任的推定不适用(例如上述的家暴行为发生),即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时,才会发出单独抚养令。
单独抚养令可以为父母一方提供:
1. 对其子女生活的某些或所有领域单独负责,而不需要就法院特别命令的那些责任与他们的前配偶协商。
2. 规定子女只与父母一方生活在一起;以及
3. 与前配偶的接触程度。
该命令一般不会完全禁止父母中的一方接触他们的孩子,除非可以证明如果允许该父母一方接触孩子,孩子会面临危险。
即使父母一方可能对子女构成某种程度的危险,法院仍可发出 “监督下接触 “的命令。
抚养令可在 “临时 “基础上或“最终”地基础上作出,但两者都可在以后向法院申请时进行修改。应该注意的是,根据该法明确指示,法院在作出最终命令时,不考虑任何临时命令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