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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还在离婚中的我可以擅自变卖房产救急吗?

2020.08.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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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法律评论》第739篇文章

家庭法第60篇文章 | 婚姻资产

作者:郭俪珊(Lucia Guo)

单位:Diamond Conway Lawyers

字数:1185字

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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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这篇文章,咱们继续来分享大家在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的一个高频问题。随着事业率逐步攀升,越来越多的人不再有足够的存款维持生活以及供房贷,被迫需要变卖房产。当房产和其贷款都是在个人名下的时候,卖房子本该是一件自由的事情。而对于正在经历离婚和财产分割的客人来说,自然是多了一层担忧。

要离婚的客人从家庭法律师口中听到最多的就是财产披露的义务了。Family Law Rules 2004第13 条明确要求离婚夫妻双方必须及时做出相关的财产披露。这里面包括了目前的工资,名下的房产和股票投资,所有的债务以及收到的遗产等等。有看之前的文章的朋友们一定还记得,在澳洲家庭法看来,个人名下的资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这是不是代表了离婚财产分割一天未果,夫妻中的双方都不可以变卖自己个人名下的资产呢?

答案是——可以变卖。

Family Law Rules只要求了夫妻双方做及时的财产披露,包括任何大额的支出和收入,却并没有限制说关系破裂后不能买卖资产。

但是在这未完成财产分割的“敏感”期间的变卖资产并非享有绝对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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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两点注意事项:

      1. 虽然卖个人名下的房子不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但是需要及时地通知对方这个信息。因为财产披露的义务是不间断地,直到财产分割有结果。

      2. 卖房的价格必须是公平的市场价。一般家庭法律师都会建议客人为了避免对方日后的恶意攻击,找有资质的评估师出一份评估报告。主要原因是太多人为了少让对方分到钱,而以超低价把房子转手于亲戚朋友。

那么如果卖房的价格低于市场价的话,对于最终的财产分割会有什么影响呢?

法院一般会根据以下几个问题来判断如何给这个行为定性:

      1. 转卖资产后,是否造成夫妻双方可分割的资产减少了呢?

      2. 如果是的话,低价变卖资产是否有被逼无奈的原因。以及,所得的钱是否用于这一方合理的日常生活开销呢?

      3. 如果不是用于日常开销或者其他必须的目的,这个行为是蓄意减少可分割资产或者行为鲁莽所导致的金钱浪费?

当夫妻其中一方迫于生存的压力,只能卖房变现来维持生活而着急出手导致价格偏低,那么法院会比较倾向于认定这个行为是合理的。

可是当这个行为不能被合理解释的时候,法院极有可能在最终判决的时候根据亏损的金额大小,做出相对的调整,减少低价变卖财产的这一方所应得的财产。常见的例子不仅仅是转手房产,也有以超低租金把自己的投资房租给亲戚朋友或者低价甩卖盈利很好的生意等等。

本文律师:郭俪珊(Lucia Guo)

● 澳大利亚联邦最高法院律师,新南威尔士州高等法院律师

● Diamond Conway Lawyers家庭法离婚诉讼律师

● 熟练运用英语,普通话和广东话

● 擅长处理离婚官司中复杂的财产纠纷以及抚养权问题,以最高效经济的方式帮助客人解决离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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