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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是由与家庭或其他个人关系有关的所有法律事务组成的法律。它包括家庭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如继承、收养、婚姻、离婚、分割等。为此澳法评作者们撰写了有效遗嘱,继承手续,婚前财产分割,申请离婚,子女抚养,家暴保护令等文章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家庭法。

家暴滥诉,你应该如何应对不实的家暴指控?

2020.07.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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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洲昆士蘭,家庭暴力的管轄法源是由2012年家庭暴力保護法 (Domestic and Family Violence Protection Act 2012)來規範。家庭暴力法第4條對於家暴的定義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行為,其中包括身體之傷害,性行為的侵犯,情感上, 心理上, 金錢的控制,威脅,逼迫,或任何形式上所造成受害方心理的恐懼或擔憂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都符合家庭暴力的定義。

法律對於家庭暴力的定義非常之廣,在實際案例上常常有施暴方因為對受害方大小聲,摔東西或情緒失控,只要受害方認定了自己有心理恐懼或擔憂,就足以成了構成家庭暴力的條件。

家暴保護令的申請程序

法院的家暴保護令有兩種方式可以取得。

1. 如果有家暴案件發生而警察因為有人報案而到場,到場員警會自行判斷誰是施暴方,誰是受害方,而幫助受害方來向法院申請保護令。這類申請稱為警方家暴令申請,受害方的出庭費用由警方承擔,並且警方會安排警察起訴官來幫助受害方出庭向法官申請保護令。

2. 如果到場員警主觀上不認定有必要申請家暴令,那受害方也可以自己向法院申請保護令。一但個人申請了保護令,如果施暴方(被告)不同意事發的經過,或保護令的核發,雙方就必須準備充足證據與證詞來呈現給法庭,讓法官來核發家暴保護令。

法院核發保護令的要件

根據家暴法第37條規定,法院在核發家暴保護令時必須滿足以下三個要件:

1. 施暴方與受害方之間存在相關之關係。也就是說雙方必須是男女朋友,親屬關係,或雙方有某種程度上的依賴關係。如果只是朋友之間,員工與雇主之間,或是兩個陌生人,那家庭保護法就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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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暴方地確有對受害方實施了家庭暴力。這一般上在法律的實踐能夠簡單認定,只要一方有不理性的行為,如咆嘯,摔物品,使人心裡產生畏懼,那基本上就足以構成家庭暴力的定義。

3. 保護令的核發是有必要性或必須性的 。這是律師們在法庭上辯論的主要法律要點,也是法官核發保護令的核心測試標準。保護令的核發,必須是前瞻性地,而不是懲罰性或保護過去所發生過的事情。也就是說,如果兩個人,雖然曾經是男女朋友或夫妻,但因為雙方已經分開居住,而且未來也不可能再次相處,那保護令的核發就沒有滿足保護未來可能發生的暴力之必要性或必須性。

家暴令申請之濫訴

筆者在律師職業期間遇過不少所謂 ’被害人’的保護令申請人,或許因為報復性心態,或是因為受到律師指使而無端指控對方施暴進而申請保護令, 目的是要讓被告不好過,或是讓保護令申請人可以提早拿到澳洲永久居留簽證。

根據1994年澳洲移民管理條例(Migration Regulations1994) 第1.21規定,如果配偶簽證被擔保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對待,移民局在核實了家庭暴力的事實之後是可以對被擔保人核發永久居留簽證,即使擔保人或許已經通知移民局取消了被擔保人的簽證。因為這項規定,很多情感失和而分開的夫妻或情侶,因為關係的結束而不得不面臨自己被擔保的簽證會被取消,所以採信的移民律師的建議,以誣告擔保人實施家庭暴力的法律漏洞,借此來拿到澳洲永久居留權。

所以,當您被對方指控家庭暴力時,不論是被警察起訴,或是被個人起訴,被起訴人無須慌張,而是必須尋求專業律師來幫您辯護抵抗不實家暴的指控,因為根據家暴法令的標準,只要被告能證明保護令的核發是沒有必要性或必須性,法官就不能核發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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