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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法评作者们针对家庭中的财产继承问题,撰写了继承信托等文章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家庭内的财产问题。

建立家庭信托是否真的具有保护个人财产的功能呢?| 家事继承44

2019.10.19 | | #

文 | 林安雯

正文:1547字

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家庭信托 (Family Trust) 是现下优选的一种家庭资产保护的机制,多用于持有家庭资产或者用于经营家庭生意。它主要包含了一个受托人/管理人(Trustee),Trustee是信托项下财产的法律上的拥有者。Trustee必须为了受益人(beneficiary)的利益来使用、持有和管理信托财产。而家庭信托一般来说都是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即Trustee有权力任意分配信托下的财产收益给受益人,也可以有权力增加和除去信托下的受益人的名单。

建立家庭信托的好处一般如下:

(1)税务上相对灵活,因为可以把信托的收益,根据受益人当年度的收入情况进行任意的分配,以便于根据多个受益人个人情况来达到综合税收最少的目的;

(2)财产规划,由于Trustee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公司,那么如果是公司的话,就可以使财产长期被一个法律上的实体持有,避免了遗产等相关的纠纷;

(3)财产保护,这一点也是很多建立家庭信托的人的主要目的,由于财产被trustee持有,从而避免这些财产不会在离婚或者关系破裂的情况下,让自己的配偶或者事实配偶来要求分配。

很多的司法实践当中,诉讼当事人在家庭法院(Family Court)的诉讼过程中会以财产是在家庭信托名下这个理由来将该部分财产排除在应该分配的家庭财产(Asset  Pool)之外。但是结果是,很多诉讼当事人会惊讶的发现家庭信托不一定能够保护他的财产不会他的配偶分走,尽管他们在设立家庭信托的时候,被他们的律师或者会计师告知,这个机制可以用来保护他们的财产。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的一系列家庭法院的案例中就可以看到家庭法院把信托财产也算在家里财产中来分配给配偶双方。而在2008年最高法院的判例(Kennon v Spry)中,更是明确了法庭法院可以这样做。在这个案例和其他一系列其他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考虑的一个重点是,家庭信托有多大程度被配偶双方或者一方所掌控,然后配偶双方或者一方能从信托中受益多少。在Kennon v Spry中,最高法院最看重的是:对于究竟是谁实质上控制了这个信托(不管是直接地还是间接地)还有谁最终在这个信托中受益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一个严格和明确的规则来区分家庭信托下的财产是否应该被归入家庭财产池,在配偶关系破裂的时候进行分配。具体情况应该根据具体案件和家庭信托结构的不同来进行不同考量。实践中,大部分的家庭信托的建立主要是用来持有家庭财产和分配家庭财产收益给不同家庭成员,从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的。在这种情况下,家庭信托的财产一般会被归入到家庭财产池中进行分配的。

然而,在家庭法院2011年的判例 Harris v Harris中,法院就没有把信托财产归入家庭财产池中。在这个案件中,妻子声称家庭信托的指定人appointor(指定人可以任命谁来做信托公司的受托人)是丈夫的母亲,也就是自己的婆婆。而且婆婆基本上是丈夫的傀儡,受命于丈夫。所以应该推论出丈夫实际掌控了这个家庭信托,因此家庭信托的财产应该被规到家庭财产池来分配。但是法院最终的结论是,即使这个说法是正确的,但是妻子没有提供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此说法,所以最终没有支持妻子的观点。

综上所述,大家不能理所当然的相信一个信托可以保护你的财产,特别是在配偶关系破裂需要分割财产的时候。如果您在进入一段配偶关系前就已经建立了信托,为了保护您的财产,您应该及早向专业的律师咨询。又或者,您是一位家长,希望建立一个信托来保护您孩子的财产避免被他以后的配偶分割,那么您也需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信托能够真正达到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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