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服务


家庭法是由与家庭或其他个人关系有关的所有法律事务组成的法律。它包括家庭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如继承、收养、婚姻、离婚、分割等。为此澳法网站为您提供了澳洲法律相关的中文案例,方便您快速了解有效遗嘱,继承手续,婚前财产分割,申请离婚,子女抚养,家暴保护令等澳洲家庭法内容。

若遇到家庭法财产分割,应如何从容面对?

2019.09.20 | | #

 

关于此文的更多问题,欢迎联系小编微信(Auslawreview01)获得获得澳洲(昆士兰州布里斯班)领先华人律师团队的法律建议。

近几年,大家没少听到在家庭法纠纷的各大案件中,双方维持多年的婚姻关系破裂,从王宝强事件到曹云金事件再到最近的文章和马伊琍,离婚后财产分割已成为焦点。今天将更加详细地给大家罗列一下具体信息。

首先想必大家都已了解在澳大利亚家庭法中,同居事实婚姻关系(de-facto relationship)和婚姻关系 (marriage)关于财产分割的法理是没有很大的区别。

面对财产分割问题,有以下三种解决方案

01

双方书面财产协议

 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 简称 BFA.该文件是同居(事实婚姻)或者婚姻关系双方对财产的分配协议,用以规定关系终止时的财产分配,可以避免对搏公堂而产生的巨额司法费用。该文件只针对财产分割,不包含孩子抚养的条款。

协议的内容是由双方私下协商产生,并由一方律师起草,之后寄送另一方律师审核。在双方都确认无异议的情况下签订。注意: 财产协议必须是双方都获得独立的法律意见的情况下签字才能生效。双方必需各请来自不同律师行的律师代表自己。

财产协议的签订时间可为

– 入事实婚姻关系或婚姻关系之前 (before marriage/de facto relationship) – 文件也可被称为prenuptial agreement

– 关系存续之中(during marriage/de facto relationship)

– 关系终止以后(after marriage/de facto relationship)

什么情况下适合考虑起草书面财产协议?

a. 当进入事实婚姻关系或者婚姻关系,您个人的净资产多于您的伴侣时;

b. 当您的父母在你进入事实婚姻关系或者结婚前,给予您很多财产时;

c. 当您可能在未来某个阶段,会有权获得遗产时;

d. 当您自己的家庭生意或者家庭投资需要保护时;

e. 当一方与其其他家庭成员有巨额家庭资产时;

f.  当您想要确认双方同意的分割方式并避免未来的法庭程序时;

g. 当您进入一段新的关系,并且想要确保以后自己的其他孩子会获得一定份额的资产如果该关系破裂。 

是否可被推翻?

即使签订了财产协议,也可能在将来被另一方以以下原因推翻协议:

– 议是通过欺诈手段签订;

– 协议不满足某些法律条件而无效;

– 协议签订后出现新情况,导致协议的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无法实行;

– 签订协议时一方使用不合理的手段。譬如在结婚当天强迫对方签订财产协议。

02

同意协议令 (Consent Order)

Consent order本质上是双方的把达成的协议以一定的法定格式送交家庭法院审核,在审核通过后,法院会批准该文件。Consent order也同样可以避免对搏公堂而产生的巨额司法费用,但其格式和内容会受到家庭法(Family Law Act)的规范。

跟BFA不一样的在于,Consent order除了可以协定双方的财产分配外,还可以对子女的抚养,配偶的赡养和其他家庭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具体流程也是并由一方律师起草,发送给另一方或另一方的律师确认和签订 (对方可以不请律师,但需自己了解家庭法的相关法律条款)。审核完毕并签订完毕后,需交给Family Law Court 法庭审核。最终审批通过后,法院会在文件上盖章使文件生效。Consent order另外一个关键不同在于,协议内容不完全根据双方意愿进行,因为法院有权力在审批的时候,因为协议内容和法律规定相差太元,或者协议存在模糊条款而拒绝批准该协议。这时候双方就要重新协商协议内容,在达成新的协议后再次送交法院审批。

法庭审核文件时,通常会考虑到以下步骤

a. 财产分配是否公平合理;

b. 双方的总财产池(asset pool)。包括不动产、现金、家具、车辆、保险等。养老(superannuation) 不在其中,但可以另外向法院申请分配。

c.  双方在关系中的贡献。贡献包括“财务贡献”(financial contributions)和“非财务贡献”(non-financial contributions)。财务贡献包括你进入这段关系时所带进的资产和你在关系存续过程中的收入和资产。非财务贡献包括抚养孩子,照顾家人和对家庭幸福所做的贡献以及对于房产增值的贡献等。

d. 评估双方“需要”来衡量财产分配。法院会考虑诸如双方各自的挣钱能力,健康状况,未来照顾孩子的需求等。

相较于财产协议,同意协议令更具有约束强制性并很难被推翻,若其中任何一方违背同意协议令中的条款,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违背条款的一方履行协议中的条款

03

诉讼程序

如果双方没有办法达成一致, 则需要向法院申请财产分割。家庭法案件通常审理期限比较久,一般如果资产不大的情况下,建议客户庭外调解。客户可另外找律师或庭外调解员进行调解以达到最佳效果。

案例分析:Thorne v Kennedy [2017] HCATrans 54 (10 March 2017)

本案中36 岁的Ms Thorne 和67 岁的Mr Kennedy 2016 年在网上相识后很快坠入爱河。Ms Thorne 几乎没有资产且不太会说英语,而Mr Kennedy 是富裕的澳洲房产开发商,资产比较丰厚, 资产价值近乎24 million澳元。两人在2007 年9月20 日,也就是举办婚礼的前18 天,Mr Kennedy 带Ms Thorne 咨询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士签署婚前协议,并且在签署前对Ms Thorne 说如果Ms Thorne 不签署婚前协议,婚礼将不会进行。这是Ms Thorne 第一次被告知有婚前协议和文件中的内容。当时,Ms Thorne 的家人都已到达澳洲开始帮忙准备婚礼。

签署文件时,律师会根据协议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主要解释协议对客户是否有利或不利的因素。本案中Ms Thorne 的律师再三提醒并且要求Ms Thorne 再三考虑协议,并说明该协议是律师见过最不公平的协议。律师解释道:

a. 根据协议Ms Thorne 有权在婚姻中获得每月4,000 澳币的生活补助费用或者选择获得25% 的将要被开发的项目的管理权所获得的净收入。律师认为考虑到Mr Kennedy的经济情况,这样的分配是不公平合理的。  

b. Mr Kennedy 起草的协议中写道Ms Thorne 和她的家人可随时免费住在将要开发的项目楼盘内,然而当地的市政府已拒绝该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

c. Mr Kennedy 起草的协议中写道如果在三年内分居,无论是否有没有孩子,Ms Thorne 都不会获得任何资产分配。

d. Mr Kennedy 起草的协议中写道如果在三年后分居没有孩子,Mr Kennedy 有义务一次性支付Ms Thorne $50,000. 律师解释道$50,000 是非常小的份额。

e. Mr Kennedy 起草的协议中又写道如果Mr Kennedy 去世,Ms Thorne会获得价值不超过1.5million 澳元的房产;每月$5,000 的生活补助或者40% 的将要被开发的项目的管理权中所获得的净收入;一辆奔驰车。

( 扫码将澳洲法律中文指南装进口袋)

在签署协议的期间,Mr Kennedy 一直逼迫Ms Thorne 签署文件,并且没有给足Ms Thorne 思考反应的时间。在协议签订不到4年的时候,双方分居。Ms Thorne起诉了Mr Kennedy,要求法院判定协议无效。

联邦巡回法院(the Federal Circuit Court)的初审法官认为考虑到Ms Thorne 与Mr Kennedy 经济收入的悬殊;Ms Thorne 没有在澳洲的永居签证;Ms Thorne 几乎完全依靠Mr Kennedy;Ms Thorne 对这段关系的肯定和信任和未来成为一位母亲的渴望;Ms Thorne 积极准备婚礼的感情付出和外界对于即将到来的婚礼的关注度,Ms Thorne 除了签署协议无权无力做其他事情。法官认为尽管律师警告过Ms Thorne 而Ms Thorne 仍然签署了协议,这很大程度上说明了Mr Kennedy 对于Ms Thorne 签署协议的不正当影响。法官Demark认定:“在没有讨价还价能力的情况下被迫签署的财产协议,是不公平而且不合理的,所以认定协议没有约束力,应予撤销。”

Mr Kennedy的代表随即上诉到the Full Court of the Family Court,上诉法院的法官推翻了初审法官的裁决并且判定协议是有约束力的。法官认定:

1.Mr Kennedy在一开始的时候就已经告知Ms Thorne,他的财产要留给他自己的孩子,而且Ms Thorne也接受;

2.Ms Thorne 的唯一考虑就是当Mr Kennedy 过世后的资产分配,也就是说Ms Thorne 坚定地认为双方的关系不会破裂;

所以法庭认定,Ms Thorne没有收到不当影响,因为她默许了丈夫保护自己财产,并且留给孩子的意愿,并且认定丈夫没有趁人之危。

Ms Thorne随后上诉至澳大利亚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2017年11月8日,多数法官认定协议无效,推翻了Full court的决定。高等法院判定协议是不公平不合理的。高等法院考虑了以下因素:

a. 提出签署协议的时候,该协议内容是否可以被协商;

b. 一方有没有明示或者暗示,如果不签订协议就会终止双方的关系;

c. 签署协议之前,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来做缜密的考虑;

d. 双方关系的本质;

e. 双方各自的经济情况;

f. 在收到独立法律咨询后是否有时间对于法律意见做出正确的反应。

本案例提醒大家

1. 不要等到临近婚礼时才签署婚前协议,因为一般临近婚礼,时间的紧迫会给双方造成压力从而构成文件是在不正当压力下签署完成的。

2. 双方关系的性质和签署协议时的周边的影响和情况都是判断协议是否有效的因素。

如果有相关问题,请及时联系律师。

FEATURED 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