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大利亚,什么行为是诈骗罪?常见情况有哪些? | 澳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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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5篇文章
刑法第33篇文章 | 刑事犯罪
作者:John 吴瀚律师
字数:125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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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么是诈骗罪
根据《澳大利亚刑事法》(Crimes Act 1900)第192E条的规定:
某人以任何欺骗手段(by any deception)不诚实地(dishonestly)取得属于他人的财物,或者取得任何经济上的利益(financial advantages)或者造成任何经济上的不利后果(financial disadvantage),那么该人便触犯了欺诈罪(Fraud)的刑法条款。
欺诈罪的最高刑期为10年监禁。
根据澳洲刑法规定,即使某人愿意为属于他人的财产付款,获得该财产的行为依然有可能是不诚实的。
如果要进一步理解欺诈罪的上述规定,我们需要着重理解“欺骗”(deception)和“不诚实地”(dishonestly)两个概念的含义。
二
“欺骗”的含义
对于新南威尔士州的欺骗行为,《澳大利亚刑事法》第192B条做出了有关定义:
“欺骗”是指对事实或法律以言语或其他行为进行的任何欺诈活动。
例如:A欺骗B有关A或者其他人做某事的真实意图,或者A未经B许可,擅自输入电脑密码,访问B的计算机,这类行为被视为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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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行为如果构成诈骗行为,当事人在主观意图上需要是故意的或者不计后果的(intentional or reckless)。“不计后果”主要是指当事人可以意识到其行为可能是欺骗性的,但却有意不顾及这种可能性,而继续这样的行为。
三
“不诚实”的含义
根据《澳大利亚刑事法》第4B条,新南威尔士州欺诈相关的“不诚实”,是在普通人的观念标准中所理解的不诚实。
在决定某人是否是诚实的问题时,陪审团将适用普通人准则(the standards of ordinary people)。
在检方对罪行的起诉中,不诚实是事实层面的问题,需要证明被告知道他们的行为是不诚实的。
四
诈骗罪的常见情况
1.诈骗财物
在新州,最常见的一类诈骗罪类型是A欺骗其他人以不诚实地取得本不属于A的财物。
如果A已经控制或者拥有了该财物,或者取得了该财物的所有权,那么该财物一般被视为已经“取得”。构成诈骗罪需要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故意,即嫌疑人故意将财物永久地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或者拥有该财物,或者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例如,如果A不诚实地借用了B的财物,但是A打算归还,那么A的行为一般不算做诈骗。
2.诈骗经济利益或给他人造成经济上的不利后果
诈骗罪的另一种常见情况是,A通过欺骗他人以不诚实地取得任何经济上的利益或者造成给他人任何经济上的不利后果。这种利益或者不利后果可能是永久的,也可能是暂时的。
3.其他类型
除了新南威尔士州的一般诈骗罪以外,《澳大利亚刑事法》还规定了其他类型的欺诈罪,比如第192F条规定的故意破坏或隐瞒会计记录来进行欺诈的犯罪,或者第192G条规定的以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来实施欺诈的犯罪。这些罪行每项最高可以判处5年监禁。
本文作者:吴瀚律师
● 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注册律师
● 新南威尔士大学职业法律博士(JD)
● 澳洲新南威尔士州律师公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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