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大利亚,你有权保持沉默吗?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将被作为呈堂证供。”这句耳熟能详的话,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它所体现的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保护。沉默权起源于英国的刑事诉讼,目前已经得到世界多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确认。
在澳大利亚,沉默权包括开庭前可以不参加警察的问话,也包括在开庭时无需出具任何证据为自己辩护。当遇到警察要你参加问话录音时,你应先咨询律师,最好是在律师的陪同下参加问话录音。当事人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警察的问话录音。如你参加,你说的话就可用作日后指控你的陈堂证供。不过,参加警察问话录音又是日后开庭时法官在量刑方面需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此事需要慎重考虑。 下面提供二个案例仅供参考:
案件一:
2008年6月16日上午6时许,王某工作的一艘油轮停靠在布里斯班港,海关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王某的笔记本电脑中存有9个有关儿童色情的影片。海关人员立刻通知了联邦警察对其电脑进行了进一步检查并将王某扣押。王某联系到了中国驻布里斯班总领馆并通过总领馆于当天下午与我取得了联系,我于当天晚上6时左右见到了王某并向其了解了案情。王某是该船上的厨师,这些影片是他存在电脑中的,有些文件他打开看过,有些没看过。了解了情况后, 我告诉警察说我的客户同意参加警察的问话。我和客户一同参加了警察的问话,问话持续了近4小时。
我当时辩护的思路是,承认违反了澳洲的有关法律,但事出有因并非有意违反。所以,我就建议我的客户同意参加警察问话,向警察说明情况争取无罪释放。结果警察在经过几个小时的问话后,觉得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起诉王某 ,故于当晚11时左右将王某释放。
案例二:
2009年10月14 日,张某从北京来布里斯班参加国际学术会议。19日上午,他因涉嫌性骚扰被警察找去问话。问话结束后,警察正式指控他犯有性骚扰罪和限制他人自由罪。
那天,警察在接到报案后,先向受害人和她的上司了解了案情。张某住在布市一家五星酒店里,受害人是该酒店的女服务员,她刚参加工作不久(第一周正式上班)。在上班前的岗位培训中,她了解到在澳洲有很多性骚扰方面的案件发生,特别是在服务性行业中,有些顾客会乘机占服务员的便宜。她被告知在遇到类似的情况下需及时向上司汇报并报警。
此案中,张某的行为有些不检点,如衣冠不整时就去给服务员开门让她进房打扫,在服务员不情愿的情况下拥抱她。当她将此事报告给她的上司时,她的上司报了警。警察向受害人和她的上司了解了案情后就去找张某,张某见警察找上了自己就慌了神,他深感事情的严重性,他觉得最好的办法就是来个“死不承认”,当警察问他是不是在某时某地强行抱过某某人时他就回答说:“没有”。警察见他对此失口否定就认为他很不诚实,所以就正式指控他性骚扰罪,另加限制他人自由罪。
在澳洲,限制他人自由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地方法院无权审理此类案件,需转呈中级法院去审理。在中国驻布里斯班总领馆的有关工作人员和我的共同努力下,张某的案件在三个月后才了结,最终警察同意撤诉。
一般来说,在受到指控并被警察找去问话时,你可以行使沉默权。这个案例中,如果张某在警察问话时,先保持沉默,待咨询过律师后或在律师的陪同下去参加警察问话,结果就会完全不一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