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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是“判决”吗?澳洲首次承认与执行中国民事调解书! | 澳法评

2022.08.17 | 张力、赖雪金 | #刑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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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力、赖雪金

字数:2198字

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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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澳洲法院宣判了又一起涉中国大陆的跨境执行案件,其首次认可了中国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在澳洲的可执行性。而与以往的跨境执行案件不同,本案中的核心焦点在于中国的“民事调解书”是否属于“判决”?这也是澳洲法院首次就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的阐释。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中国某国有银行在青岛某法院对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及陈某等五位自然人提起两起金融借款纠纷[i],此后各方在诉讼阶段达成和解,各被告同意连带偿还贷款本息人民币4036万余元(两案合计金额),青岛法院就此出具了两份《民事调解书》。但此后,债务人仅偿还了185万余元本息,截至2021年11月28日仍累计有3866万余元本息未偿还。青岛法院遂裁定各被告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终止了执行程序。

为继续追索被告海外资产,该国有银行对该案中的自然人被告陈某在澳洲法院提出传唤令(Originating Summon),要求澳洲法院承认与执行上述两份《民事调解书》。历经一年多的审理,澳洲法院于本月判决驳回了陈某提出的驳回传唤令的动议。债权人初战告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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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民事调解书跨境执行的条件及特有问题

在此前发布几篇文章中,我们已经归纳了在澳洲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相关条件和风险。概而言之,中国大陆法院判决目前仅可依据普通法(Common Law)规则在澳申请承认与执行,且申请时需符合:(1)国际管辖(Jurisdic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Sense);(2)终局性(Final and Conclusive);(3)自然正义(Nature Justice);(4)标的确定性(Fixed or Liquidated Sum)等各项普通法条件。(具体可参阅:【跨境承认与执行】债务人逃到澳洲,这笔债务还能追么?

相较于中国法院的作出“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是在诉讼当事方全权自愿参与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法律文书,因此不易产生管辖异议、有效送达、缺席审理、罚金、实体欺诈等跨境执行中常见的争议问题。但其在跨境执行中也存在一个独有的问题:“民事调解书”到底属不属于“判决”?
这是一个极少被较真的问题,但对于跨境执行却又极为重要。一旦认定不构成“判决”,则意味着其将无法成为被承认与执行的客体,即不能在澳洲产生执行效力。

02

民事调解书是否构成“判决”

就这一问题,本案双方在审理过程中分歧严重。双方甚至就“民事调解书”一词的正统翻译方式都无法达成一致,进而归纳了多达十余种不同译法。究其原因,还在于法律传统和体系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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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项下,调解(Mediation)一词传统上即指由独立机构或个人主持的第三方调解(部分法院会对特定领域的专业调解机构和个人身份进行认证)。而中国大陆的调解发展脉络则与之恰好相反,从以“法院调解”为主,逐渐发展出“诉前调解”、“人民调解”、“机构调解”等多元化的调解机制。

英美法项下与“民事调解书”较为接近的机制称为“合意令”(Consent Order)或“合意判决”(Consent Judgment)。其是由案件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后,向法庭申请制作,并由法官签字核准生效的司法文书。但显然其与“民事调解书”的称谓表述相去甚远,以致在本案件审理中也未作类比。
最终,法庭认为就这一问题还是应当回归到法律性质的讨论,根据澳洲法律项下有关“判决”的构成标准来进行认定。鉴于澳洲成文法中并没有对“判决”进行定义,应根据普通法规则项下“判决”构成的两大要素来判断:
  • 是否产生既判力(res judicata);

  • 是否通过法院权威产生效力(takes effect through the authority of court)。

显然,从形成过程、法律效力及后续的执行程序来看,民事调解书都符合上述两项要素。因此,澳洲法院在对中国司法制度的进行查明后,认定案涉《民事调解书》构成澳洲法律意义上的“判决”。

03

民事调解书的境外执行现状

澳洲法院通过本次案件为“民事调解书”的在澳执行创设了先例(Precedent)。而除澳洲外,中国的民事调解书也在其它英美法系国家存在执行先例。例如,2016年新加坡高等法院就曾承认与执行了一份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ii],2019年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上诉法院则承认与执行了一份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iii]。此外,我国目前与境外国家(地区)已签署的民商事以及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绝大部分都将民事调解书纳入了承认与执行裁决的范围,为司法文书的跨境执行提供了更快捷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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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来颇为巧合,笔者近期正在代理的一起中国法院判决在澳执行案件也是由上述案件的同一位法官审理。过程中,笔者也直观地感受到澳洲法院近年对中国司法文书一贯的正面态度。而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也预示着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大门将进一步敞开。可以预见,中澳两国在执行领域的“跨国互动”将日趋频繁,更多的不可行将变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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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i] (2019)鲁0282民初4209号和(2019)鲁0282民初4210号

[ii] Shi Wen Yue v Shi Minjiu and another, [2016] SGHC 137

[iii] Wei v. Li, 2019 BCCA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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