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 | 澳洲法院体系纵览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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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是根据《一九七六年澳大利亚法院法案》创立的,一九七六年二月一日开始行使其职能。联邦法院起初行使最高法院的部分职能,行使工业庭和破产联邦法庭的全部职能。联邦法院是一种高级法院,是一个包含了普通法和均衡的法庭。澳大利亚的所有州府都设有联邦法院。澳议会颁布的120部法规授予了联邦法院的基本职能。法院还受理对联邦法院单个法官所作判决的上诉,以及首都领地高级法院,诺福克岛和行使联邦职能的州高级法院法官的某些判决的上诉。
法案规定联邦法院设大法官一名和法官若干名。大法官为法院的高级法官,负责法院的全面工作。法官由总督任命。如法官有不轨行为或能力有问题,只能在上下两院联席会议上由总督提出才能被罢免。《一九零一年联邦宪法》第72条和《联邦法院法案》第二部分对此作了规定。
在1977年之前,法官一直为终身制。在1977年澳洲举行了全民公决,要求1977年以后任命的法官在70岁必须退休。除大法官之外的其他法官都可身兼数职。大部分法官都有其他的事务或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