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说法】网络安全新规:澳大利亚如何走在前沿?

近两年以来,Medibank和Optus接连发生的数据泄露事件无疑暴露了澳洲企业在网络安全上存在的不足。对此,政府迅速采取行动,出台应对措施。11月25日,澳大利亚首部独立的网络安全法案正式通过议会审批。 根据新法案,包括智能电视、智能手表、婴儿监视器以及消费者能源设备在内的智能设备,均需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 此外,新法案还规定,年营业额超过 300 万澳元的企业在 72 小时内报告其勒索软件付款情况。 这部法案的通过能否真正加强澳大利亚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能力呢?对此,Auslaw澳和律业管理合伙人林汇铭律师在接受SBS记者海伦的采访时提到,这项法案的出台标志着澳大利亚网络安全立法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 音频在官网: 网络安全新规:澳大利亚如何走在前沿? | SBS Chinese   如需更多帮助请联系澳和律业 | Auslaw Partners! 澳和律业 | Auslaw Partners作为澳洲综合性的领先华人律师事务所,拥有针对澳洲离婚的经验丰富的家庭法律师团队,如您有其他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帮助,请寻求澳洲专业家庭法律师的建议和指导。 更多阅读,请关注《澳洲法律评论》: 关于此文的更多问题,欢迎联系澳和律业 | Auslaw Partners(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300 0123 00或微信:Auslaw05),获得更多资讯与澳洲昆士兰布里斯班领先话语律师团队的法律建议。 声明:本页面信息更新于2024年,皆在提供一般性参考,并无意提供任何个案法律建议,内容受本平台保护,作者与平台根据在编写时来自其认为可靠来源的实时公开信息编写本页面信息,但未独立核实此类信息。本页面信息的内容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且作者与平台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文本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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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汇铭先生荣获APAC澳洲年度杰出青年律师奖

2018年9月21日, 总部位于英国的APAC Insider公布了本年度英联邦国家及亚太地区多项备受瞩目的法律大奖。APAC Insider是聚焦商业法务策略及分析、新兴趋势及发展机会而推出的权威出版评论机构。据了解,评审委员会综合考虑了近38,000名法律界专业人士的投票结果,以及各候选者过去12个月的表现、业务创新、工作方式及竞争力,以确保奖项颁发予最值得受赏的机构与个人。 林汇铭律师凭借其在跨境商业法方面的优异表现与社区法律支持的卓越贡献获得APAC Insider Legal Awards颁发「2018年度杰出青年律师奖(30岁或以下)– 澳大利亚」。本次获奖是对林律师在法律专业的成功及贡献给与肯定,且由评审委员综合考虑候选者在过去12个月的表现,经仔细审查后授予奖项以示认同。 林律师持有中国及澳洲两国律师执业执照,并定期为客户的领导层提供关键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使他的客户能够获得更加有利的商业条款及更完善的法律保护。林律师同时为跨国公司或个人在澳洲的各项投资活动以及日常运营事项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APAC Insider的奖项负责人Jane Henderson阐述说:“亚太区各法律人不辞辛苦的工作,才能保证亚太区的商业繁荣发展。Huiming的经历与社区贡献令我们印象尤为深刻,APAC Insider很荣幸能展现他与其他获奖者们不懈的努力和杰出的贡献,我也衷心地祝愿每一位获奖者。” 获 奖 期 刊 中 文 摘 译 Huiming Lin是澳大利亚创新律师事务所AGC Lawyers最年轻的合伙人,并于中国上海Alshine(浩信)律师事务所担任驻外律师。我们撰写本文为各位介绍更多信息关于他在这个着名的奖项中的经验和成功。 凭借他在业界的广泛专业知识,Huiming为其客户提供他在澳大利亚法律市场的丰富经验。在加入AGC Lawyers之前,他于Aejis Legal担任主任律师助理,并于2012年获得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这使他成为一名能够在澳大利亚和中国两国跨境执业的专长律师。Huiming专注于产权法,商法和争端解决。此外,Huiming的多语言能力使他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无论他们来自哪里,无论他们说什么语言。 除了法律工作,Huiming还担任部分社会公职,包括澳大利亚浙江华侨联合会轮值秘书长,澳大利亚华人工人协会法律顾问和昆士兰浙江总会秘书长。 这些职位使他能够回馈支持他的社区,并利用他的专业知识来支持那些有需要的人。 Huiming很自豪投入公益法律贡献。 “公益法援工作是我的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帮助我培养了能够补充我作为商业律师的能力的重要技能,”Huiming说道。 展望未来,Huiming将寻求建设他已经取得的成功,并进一步提升了他已经令人印象深刻的技能。 他在2018年亚太地区法律奖中获得的成绩突出,成为我们认可的年度杰出青年律师(30岁或以下),以表彰他的专业卓越和对法律专业和当地社区的贡献。

2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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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洲生活人人都不可忽视的法定正当程序 | 诉讼调解02

“你被逮捕了。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开口说话,那么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在将来成为对你不利的呈堂证供… …”。这是我们在美国警匪电影中经常会听到的台词。 警察为什么在抓捕嫌犯的千钧一发之际,必须向嫌犯宣读其沉默权呢?因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决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警察和检察官在审问嫌犯之前必须明确告知嫌犯,其在审讯过程中享有沉默的权利,同时嫌犯有要求律师到场审问才能开始的权利。未做告知的,嫌犯的供词不得作为控方证据提交法庭使用。 这是一个美国警察和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正当程序。法院之所以强调警察和检察官遵守正当程序的必要性,是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官相信程序正当是保护每一位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侵犯的前提和基础。 澳大利亚是英美法系国家,其在刑事诉讼法律中与美国相似,也有各种法定正当程序的要求,除了上面谈到的沉默权宣示之外,还有其他种种比如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疲劳审讯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控方证据提交法庭等要求。 对在澳洲生活的华人来说,当公权力(国家/政府)对私权利(公司/公民)时,政府要遵守法定正当程序,相信很多同胞都有相当程度的认知,但当私权利对私权利时,遵守法定正当程序也同样受到澳洲法院的高度重视,这一点相信绝大多数同胞并不清楚。今年4月昆州高等法院的一纸判决,提示我们,人人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的任何可能有法律后果的交往都应该遵守法定正当程序,否则即使你是交往中占理的一方,如果未遵守法定正当程序,法院明知你实质上有理也不会支持你,让你适得其反,劳民伤财。 输 三年前,居住于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罗克汉普顿市(Rockhampton)的泰勒尔夫妇将一处房产出租给麦克唐纳先生经营汽车旅馆,同时双方商定由房东出钱逐步对所有客房的洗手间进行重新装修。 装修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尘土、噪声和装修中的客房无法出租。由于装修是逐步进行,持续的时间较长,麦克唐纳先生产生不满,并开始停止支付房租。泰勒尔夫妇根据昆州财产法的有关规定向麦克唐纳先生发出纠正违约通知书,要求其在2017年2月13日之前交清欠款,否则房东将终止租赁合同并收回房产。 麦克唐纳先生拒不还钱也不交房,反而要求泰勒尔夫妇赔偿其无法正常经营产生的损失。于是泰勒尔夫妇把麦克唐纳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的租约已于2017年2月13日经由房东发出的纠违通知书依法终止,同时判决承租人支付欠款澳币166,000元并承担房东的诉讼费用。 法院在庭审中查明,承租人欠租属实,其提出的尘土、噪声和客房无法出租影响其经营的理由并不成立,因为装修之事是由双方共同商定为之,产生的尘土噪声并未超出合理限度,同时装修所涉及的客房有限,对其出租率没有影响。承租人拒付房租的行为实属无理。 但是,法院在审理中同时发现,房东向承租人发出的纠正违约通知书有一个小小的瑕疵。根据昆州财产法第124条的规定,房东向承租人发出的纠违通知书必须使用法院提供的标准格式文本。该标准格式文本的页脚有一个注解。其内容如下: “【注:如果承租人在收到该通知书后的合理时间内拒不纠正违约行为,房东将有权收回房产并终止租约– 见1974年财产法第124条】” 房东在起草纠违通知书时,将这个注解删除了。因为,他们在通知书的正文中已写明了同样内容的语句,同时纠违通知书的页眉也已经赫然标明“1974年财产法第124条”。因此他们认为通知书从实质上看已完全符合了第124条的要求。 然而,法官认为这个注解不能删除,即使房东在通知书正文中包括了同样意义的话语。法官在判决书中给出理由的核心两点是:(1)在页脚处放一个注解的优点是它可以向收件人强调相关信息的重要性;(2)页眉处与页脚处两次标明的“1974年财产法第124条”,各自传达着不同的信息。前者仅是表明该通知书是根据该条款发出的,而后者旨在提醒收件人这是他们必须去阅读的条款,因为其中规定了他们的责任和义务。 所以,法官认定,虽然原告实质上有理,但是其发出的纠违通知书违反了法定的正当程序,没有使用完全符合要求的标准文本格式,故租约尚未依法有效终止。因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发生的一切诉讼费用自行承担。 一个小小的瑕疵,让本来占理的房东彻底败诉,欠款不能及时追回,高额诉讼费又打了水漂。这个案件告诫我们,生活在澳洲,要入乡随俗,尊重法律,小处不可随意。在各项有法律意义的交往中,花较少的费用聘请律师早期介入,确保一切手续合法合规,胜过在出现纠纷后才花大价钱聘请律师上法庭。早期没有遵守法定正当程序造成的缺陷,诉讼阶段已无法弥补。

2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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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买了房,不想要了怎么办?(内附止损神招)

关于此文的更多问题,欢迎联系小编微信(Auslawreview01)获得获得澳洲(昆士兰州布里斯班)领先华人律师团队的法律建议。 周六接到客户电话告知他刚拍卖买下来一个独栋屋,声音听着很沮丧。我问买房子是好事呀,怎么不开心呢? 客户说,其实本来没有打算买房子,上午起来去喝早茶,开车发现几个街口外个独栋屋要拍卖。他停好车好奇想看看房子怎样。房子不错,看的人还不少,中介告知指导价250到270万,15分钟后开始拍卖,问他是否要注册参加拍卖。 客户说不知道为什么,他一冲动就掏出驾照注册了。开始拍卖的时候,他头脑发热又一冲动首先报了个250万,想着还会有人跟着往上报价的。 结果…… 没有……结果……还是没有…… 结果客户稀里糊涂就拍下来这栋物业。 我忍不住说您也太冲动啦! 客户沮丧地说,我知道拍卖下来没有冷静期,但是我还没找律师看过合同,没做过建筑白蚁报告,还不知道贷款能不能做下来,能贷到多少,不知道这一时之间是否能凑到足够现金交割…… 不知道还有什么办法可以取消合同吗? 我忍不住又说了一次,嗨您真是太冲动啦! 我安慰客户说,我不看合同很难帮到您,要不把签好字的整本合同发给我吧。我收到合同后看看有没有办法。客户说好会让中介先发整本合同扫描件给我。 熟悉购房合同的人通常都知道,在合同冷静期过后或者没有冷静期的情况下,买家改变主意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交割手续都算买家违约。 买家违约经济责任在各州的合同中规定大同小异,以新南威尔士法律委员会标准合同条款第9条为例: 1.   卖方有权没收买方之前交付的定金,以及向买方追讨10%的首付未付的部分;2.  如果卖方能出具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超过10%首付的金额,卖方有权追诉超过10%的额外损失;具体来说新南威尔士州标准合同条款第9条买方违约经济责任如下: 第9条:如果买方没有根据合同(或合同相关通知)履行其合同义务,卖方有权发通知 终止此合同。在合同终止后,卖方可以: 9.1          没收首付或向买方追讨首付未付清部分(金额不能超过合同价的10%);9.2          扣留买方可能已经支付给卖方的任何其他款项作为赔偿保证金,直到 –                 9.2.1      卖方终止合同后的12个月;或者                9.2.2      如果卖方在终止合同后的12个月内对买方提出赔偿诉讼,直到官司结束为止; 以及9.3          卖方可以起诉买方 –                9.3.1      如果卖方在合同终止后的12个月内签署合同转卖此房(地)产给第三方,卖方可以向买方追讨 – ·         转卖的差价 (减去卖方已没收的首付款,以及减去卖方需要交的增值税以及消费税); […]

2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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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 | 澳洲法院体系纵览02

关于此文的更多问题,欢迎联系小编微信(Auslawreview01)获得获得澳洲(昆士兰州布里斯班)领先华人律师团队的法律建议。 中级法院是比地方法院高一级的法院。中级法院设陪审团,能审理各种严重的刑事案,如破门行窃,人身伤害,危险驾驶,持械抢劫和性骚扰等案件。中级法院还能处理个人、企业和政府间金额在15万至75万澳币之间的民事纠纷。它还能受理地方法院的上诉。 A 出庭人员 在中级法院里法官和陪审团共同审案。法官(在庭上称为“YOUR HONOUR”)负责法律的执行并在陪审团作出判决后宣布处罚结果。陪审团在刑事案中有12名成员而在民事案中只有4名成员。他们是从选举名册中随机抽选出来的。陪审团和法官一起在法庭上听取所有证词,案件结束时,法官对所有证据进行归纳并向陪审团解释哪种证据能用,哪种证据不能用。然后陪审团退出法庭去讨论案情。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需要由监狱工作人员陪同出庭,并由一个或二个大律师和一个小律师作为代理。代表原告出庭的是来自公共执法办公室 (司法与监察的一个部门)和联邦执法办的一位监察官。 在民事案件中没有执法官。原告和被告双方往往与他们的法律代表共同到庭陈述各自的案情并据理力争。 有时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会选择自己为自己辩护,这样他们就得自己负责举证和质证。 法庭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助理(负责法庭的行政事务),书记员(负责记录整个法庭程序)和一位法庭秩序员(负责让陪审团成员和证人宣誓,宣布开庭和休庭以及照料陪审团成员的其他事务等。) 中级法院的审讯过程是对公众包括记者开放的。然而,和地方法院一样,如被告年龄在17岁以下,法官就会限制公众旁听和记者报道审讯的某些细节。 B 审讯程序 01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往往不能直接由中级法院受理。它们必须先由地方法院审理,然后由地方法院转呈中级法院。中级法院还可听取对地方法院判决的所有上诉。 如果法官认为被告会危及公共以及被告自己的安全,被告在开庭之前就会一直被关在监狱里,这样,被告就成了在押犯。有时,法官或许会允许被告被保释,只要被告保证到时出庭,这样被告或被告的亲人得付一笔保释金。如果被告到时不出庭,这笔保释金也许不退回。在庭上,双方各自陈述事件的起因和经过。他们传唤证人来证明他们的说法,双方律师可向证人提问。 在陪审团听完所有证据后,法官会指导陪审团,然后陪审团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如果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陪审团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判决,法官也许会宣布解散陪审团。 这样案件就要重审。如果被判无罪,被告将被当场释放。如果被判有罪,法官就会当堂宣判。中级法院的法官有权作出其权力范围内的各种判决。 02 民事案件 诉讼金额在15万至75万的民事案件可由中级法院直接受理。双方的法律代表陈述案情。 他们往往会叫本方证人到庭作证并质问对方证人。民事案有时也设陪审团,但实际上只有少数案件(如诬陷案件)会设陪审团。 没有陪审团就由法官作决定。在听完所有证据后,法官或陪审团(如果有的话)宣布一方获胜。在民事案件中没有有罪或无罪的判决。法官也许会判一方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赔偿费或责成一方把问题解决。 C 如何上诉 在某些情况下,一方也许会对中级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上诉由上诉法院受理。上诉法院是高级法院的一部分,其职能就是专听上诉,不对案件进行初审。如陪审团判定某人无罪,此结果不能上诉。 D 其他职能 中级法院还包括计划与环境法庭。该法庭是专门处理有关 城市规划、土地分割与区域划分方面的争议。

2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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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汇铭律师

澳房合同违约,开发商追诉至中国执行怎么办?

关于此文的更多问题,欢迎联系小编微信(Auslawreview01)获得获得澳洲(昆士兰州布里斯班)领先华人律师团队的法律建议。 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受限于贷款政策缩紧,大量澳洲楼花无法交付。结合当下澳洲房产投资市场的困境,从2018年的伊始,《法律专栏》集中发布并讨论了楼花转让、违约责任与案例分析等6篇文章关于在楼花无法交付时,买家可能遇到的问题、责任以及相关建议,即《楼花无力交付时您的权责利》系列文章: 澳洲楼花成交之前想转手,我该怎么办? 在澳房市场火热的这些年,为什么我的投资项目没能赚到钱? 海外投资贷款急救帖(2)!海外贷款的法律暗礁,你都了解吗? 楼花转售攻守道(上) 楼花转售攻守道(下) 澳房合同违约,开发商追诉至中国执行怎么办 当一套楼花无法交付,您的其他澳洲资产会受到牵连吗?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提到了关于“若楼花无法顺利交付,您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的主题,引起了众多海外买家,尤其是楼花买家的强烈兴趣与讨论。 不少读者纷纷留言私信询问相关的细节,特别是在买家违约的情况下,开发商(卖家)是否有权诉至中国,要求中国法院审理判决或在中国执行澳洲的生效判决。 原文中的案例简述如下: 以下为一件合同价为70万澳币的昆士兰楼花于2017年7月交付失败的真实案例,开发商在没收了买家10%首付后,通过律师函的形式向买家索要以下的赔偿: 原定交付起买家应缴纳的支出,包含土地税、水费、物业管理费以及保险,逾3000澳币; 延期交付所产生的滞纳利息,逾48000澳币; 市场销售费用,包含市场支出逾6500澳币,卖家中介佣金逾37000澳币以及相关律师费2000澳币; 其它成本(若再销售失败或销售低价的差价补偿)。 60万的楼花,在无法交付后,竟收到了索偿合计超过近10万澳币的惩罚金律师信! 除此之外,卖家还将有权利保留进一步诉讼的权利。可见当买家出于弱势的法律地位时,不仅需要承担相关违约责任,还极有可能付出更多超出预算的和解成本。 可能不少海外买家会认为自己并不拥有澳洲国籍或澳洲永久居民身份,在中国无需理会开发商的律师信即可,反正“山高皇帝远”! 但是,我们强烈不建议买家面对法律纠纷时,采取“不理会、不处理”的态度,因为中国与澳大利亚均适用《海牙送达公约》(Hague Service Convention),海外法律法律机构可以向本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并且生效。 因此,如果作为买家的你面临无法交割的窘境,应当及时征求法律建议,减少自己的损失,保障自己的权利。 那么今天,我将针对以上话题作相应延伸,集中讨论中澳承认与执行相互判决的条件与实践。 中澳两国承认与执行相互判决的实践 由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一般认为属于程序问题, 根据“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 的冲突法原则以及世界各国的实践, 一国法院的诉讼行为是该国司法权的体现, 所以,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一般也依承认与执行判决的法院地法律。 又因世界各国各自社会、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利益、历史特征、法律习惯等的不同, 而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问题上各国的规定差异悬殊, 尤其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方面各国的规定更是千差万别。从而造成种种障碍, 致使一国作出的判决, 往往很难在国外得到承认与执行, 或者虽可在某国得以承认和执行, 但在另一国却不能如此。 澳大利亚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条件 假设买家老王无法交割一处澳洲楼花,后开发商诉至澳大利亚拥有相关管辖权法院并获得确认买家违约的生效判决书。而买家老王身为海外人士、且并无资产在澳洲可以被执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是否可以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澳大利亚法院作出的该判决?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 、268条规定的精神来看,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基本条件是: 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该判决国必须是和我国缔结了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判决的双边条约, 或双方是同一国际条约的共同缔约国, 或双方有互惠关系的; 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 凡是外国判决符合上述3条原则, 我国就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予以承认与执行。总的看来, 我国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只作了简要的原则性规定。我国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的规定与澳大利亚的有关规定相比尤其显得过于简单、笼统。特别是当我国需要与澳大利亚开展司法协助或两国的判决需要相互予以承认与执行时, 就更加难以顺利进行。 此外,我们可参考广东省一个真实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弗拉西动力发动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澳大利亚法院判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7年3月1日[2006]民四他字第45号) […]

2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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