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说法】澳知名酒店集团播放监控拍摄的客户露骨视频引争议

近期,澳大利亚一知名酒店集团因在该公司派对上播放监控拍摄到的顾客视频而受到广泛关注。   根据相关报道,播放的视频包含一些顾客露骨的私密行为,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应。   SBS普通话《现场说法》热线节目嘉宾、Auslaw澳和律业管理合伙人林汇铭律师表示,该事件不仅揭示了企业在管理监控录像时的法律风险,也暴露了公众对隐私权保护的担忧。   澳洲法律对于公共或私人区域的监控有什么规定?法律针对监控中的隐私权有什么具体保护性规定?林汇铭律师在节目中分享了相关法律知识。   另外,就听友们咨询的在工地周围或街道上安装摄像头的要求、邻居车辆占用车道带来不便、路边长时间停车、代朋友长时间存放东西、租户的朋友带宠物入住、餐厅老板质疑业主允许其他租户开餐馆违反竞业条款等问题,林律师均作了详细解答。请点击收听完整内容。   音频在官网: https://www.sbs.com.au/language/chinese/zh-hans/podcast-episode/a-prominent-australian-hotel-group-has-sparked-controversy-by-showing-explicit-videos-of-customers-captured-by-surveillance-cameras/7wavdxtrr   如需更多帮助请联系澳和律业 | Auslaw Partners! 澳和律业 | Auslaw Partners作为澳洲综合性的领先华人律师事务所,拥有针对澳洲离婚的经验丰富的家庭法律师团队,如您有其他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帮助,请寻求澳洲专业家庭法律师的建议和指导。 更多阅读,请关注《澳洲法律评论》: 关于此文的更多问题,欢迎联系澳和律业 | Auslaw Partners(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300 0123 00或微信:Auslaw05),获得更多资讯与澳洲昆士兰布里斯班领先话语律师团队的法律建议。 声明:本页面信息更新于2024年,皆在提供一般性参考,并无意提供任何个案法律建议,内容受本平台保护,作者与平台根据在编写时来自其认为可靠来源的实时公开信息编写本页面信息,但未独立核实此类信息。本页面信息的内容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且作者与平台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文本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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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家庭暴力, 你该怎么办?

关于此文的更多问题,欢迎联系小编微信(Auslawreview01)获得获得澳洲(昆士兰州布里斯班)领先华人律师团队的法律建议。 在澳大利亚,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行为一样,是一种侵犯人权、对社会具有一定危害性的非法行为.因此,无论是联邦立法还是各州立法都对家庭暴力作了规定。澳大利亚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不仅全面,而且程序简便,易于操作。 那么,什么是家庭暴力呢?在澳大利亚法律中,家庭暴力是这样界定的:对受害人的人身及其财产所施的暴力并引起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感到恐慌,或威胁到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其中包括:威胁施暴,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等。 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受害人或邻居报警后,警察会迅速赶到现场,讯问当事人及其他知情者,并记录在案,制作《家庭突发事件报告》,以备日后开庭时作为证据使用。警察有权对施暴者进行拘留,强制其离开施暴现场。警察还会帮助受害人获得司法救助提供各种指导,如告知受害人应及时找医生查看伤情并将医生的报告留作日后证据、告知受害人有权自行到法院申请禁止令、告知受害人可为其提供临时居住、医疗帮助、法律援助、心理帮助的各类援助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等。如果家庭暴力事件牵涉到儿童,警察就会将孩子送往家庭或青少年服务机构,使孩子能够远离家庭暴力,直至其父母被证明有合格的监护能力为止。 在澳大利亚,当家庭暴力行为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受害人或其朋友、律师、救济所工作人员以及警察有权向治安法院提出申请,只要证据充分,法院就会向施暴者(或潜在的施暴者)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接近被害人,如不得进入被害人的家、不得对受害人进行尾随、不得威胁受害人、不得携带武器等。禁止令的申请一般情况下由受害人自己到法院提出,紧急情况下,如家庭暴力发生在夜间、周末或偏远地方时,也可由警察代表受害人向法院提出。法院有专人值班,随时受理此类案件。只要有足够的证据,如目击证人、医生出具的伤情诊断证明、警察的有关记录等,可以证明以下情况存在,法院就会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签发禁止令: 1、某人已对家庭成员进行过殴打或可能要进行殴打; 2、某人威胁要殴打其家庭成员或可能要实施威胁; 3、某人已损坏了家庭成员的财产或可能进行损坏; 4、某人已威胁要损坏其家庭成员的财产或可能进行此类威胁; 5、某人已骚扰、折磨其家庭成员或已经表现出冒犯行为或可能要实施以上行为。 澳大利亚的禁止令针对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行为通常有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禁止令主要针对紧急情况下的家庭暴力行为,当短期禁止令期满时,如有必要,受害人可以再向法院申请长期禁止令。另外,如果暴力行为严重到触犯刑法的话,禁止令并不妨碍对施暴者提起刑事诉讼,并且禁止令生效期间,一旦施暴者有违反禁止令要求的行为发生,警察有权随时逮捕施暴者。施暴者违反禁止令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有可能被判处罚金或有期徒刑。可见,禁止令具有极强的法律约束力,对于当场阻止家庭暴力行为以及日后可能持续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是十分有效的。一般来说,当发生家庭暴力事件时,警察通常拘留施暴人并带往看守所,待法庭签发禁止令后再将其释放,施暴人在禁止令规定期间内不得在接近受害人,如有违反,将随时有被逮捕并受到刑事制裁的可能。 现在家庭暴力案件有上升的趋势。受害人需及时咨询律师和寻求其他法律帮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有二个案例,仅供大家参考。 案件一: 2007年,张志远(化名)和他的妻子李红(化名)在他们位于市区的家里发生了争执和打斗。李红报警。警察随即将张某逮捕并关在拘留所达24小时。后来张某被保释。由于张某是在他妻子保护令有效期内再次和妻子发生打斗,张某受到了违反保护令的刑事指控。他妻子还要求在保护令上加上要求张某不能靠近她工作和生活的地方100米远的地方。 张某经朋友介绍找到了我。他认为他的婚姻是保不住了(因为他妻子还要求在保护令上加上要求张某不能靠近她工作和生活的地方100米远的地方)。没有信心的他只希望我能说服法官不要给他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在了解了案情后,我决定受理此案。张某是星期五上午授权我代理他的案件,而此案的开庭时间为下周一。我必须周末加班准备此案的辩护材料。在与张某的交谈过程中,我了解到了:夫妻之间其实还是有感情的;他们有一个一岁多的儿子,并且张某的妻子又有了身孕;而争斗的主要原因是关于儿子的管教问题。 我通过对女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她同意原谅她丈夫。而相信丈夫被判刑也并不是女方的初衷,因此女方签署了有效证明材料。我在法庭上做有罪辩护,同时也说明了真实的情况。最终,法庭同意不给张某留下刑事犯罪记录,不罚款,只让张某签了一份保证书,保证在接下来的9个月内不跟他妻子打架。张某不但未留下案底,还保住了他的婚姻。 夫妻争吵是特别普遍的。但要区分自己的情况是实属家庭暴力,还是小两口闹情绪所致。类似的案件,一旦上升到刑事案件,需及时咨询律师和寻求其他法律帮助。下面的另外一起案件就涉及到严重的家庭暴力,作为弱势的一方,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件二: 2009年1月20日晚,李某和她的丈夫汤姆在他们位于黄金海岸的家中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和打斗。争吵的原因是一天前,李某无意中听到了她丈夫与情人间亲密的电话交谈。想了一整天后,李某准备和丈夫分手。当李某告诉她丈夫她要离婚和分割财产时,她丈夫顿时火冒三丈,大发雷霆。他一把抓住了李某的脖子使其动弹不得。李某拼命挣扎,但她的手被其丈夫抓住并被摁倒在地。在打斗中李某的颈部和手臂受了轻伤。李某也将其丈夫的手臂抓伤。李某的丈夫报了警。警察来后,由于语言障碍李某无法为自己解释,警察主要听取了李某丈夫的证词。结果警察将李某逮捕并将其押回警局。李某被关在看守所里达24小时。警察还帮李某的丈夫申请了保护令。李某觉得很委屈。因为弱小的她不是施暴者而是受害者。结婚3年高大威猛的丈夫多次向她施暴,包括殴打,强迫发生性行为,赶出家门等。受到严重家庭暴力,同时自己没有经济来源不能独立的李某,万念俱灰下找到了我。 我接手这件案件,向法庭提出了延期开庭的申请。同时着手准备申请保护令的有关材料。最终,法庭驳回了李某丈夫的保护令申请,而给李某一个有效期为一年的保护令。

201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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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买家购置商业地产,需要做哪些准备?

Peter和Lisa决定在悉尼做一些不动产投资,考虑到海外人士的首次购买住房的诸多限制,他们打算考虑悉尼的商业地产。Peter认为商业地产回报率高又有退税方面的优势,而Lisa觉得商业地产不受FIRB的限制,选择可以更多。 可是,以上理解真的就是正确的吗?购买商业地产在法律上又有哪些不同呢? 本篇将通过Peter和Lisa的投资经历,为读者详解商业地产投资当中将会遇到的每一个重要环节,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FIRB Foreign Acquisitons and Takeovers Act(简称海外并购法)中的第47款写明所有购买澳洲土地的行为(action to acquie an interest in Australian land)都构成须申报行为(notifiable action)。只有在Foreign Acquisitoins and Takeovers Regulations(简称海外并购条例)中指定的特殊情况下,买家才可被免除申报要求。 根据海外并购条例第52条,如果Peter和Lisa购买的商业地产为空地,则该购买依然需要FIRB的审批。审批后,购买人需要在5年内开发空地并不得在开发完成前出售空地。所谓”空地”指的是土地上没有永久性建筑供人或牲畜居住、或用于堆放货物。 如果商业地产为已开发(比如酒店、餐馆、停车场等)且价值不超过两亿五千两百万($252 million),则无需申报。如果该已开发商业地产具有一定”敏感性”, 则只有当其价值在五千五百万($55 million)以下时方可免除申报。所谓的敏感性指的是土地将被用于出租给政府、用于生产军工器材或生物制剂、承载公共基建、限制信息传播和储存、牵涉航空业和矿业等等。 因此,尽管豁免要求较为宽松,Lisa认为购买商业地产不受FIRB的限制是误解了现行法律的要求。 GST消费服务税 商业地产销售很多都会触发消费服务税(目前是兑价的10%)。买家在购买物业前要确认合同价是否包含或不包含消费服务税,因为消费服务税一旦产生,则须由买家承担。如果商业地产带有租约,则交易可能被视作为持续经营公司或业务的一部分(a going concern)而被免除全部或部分的消费服务税。 另外一些情况下,卖家会使用差额计划(margin scheme)来计算费服务税(即通过对比物业购入与卖出时的差额,缴纳十一分之一的差额,而不是十分之一的总价)。差额计划有诸多税务限制且计算复杂,因此在购买商业地产前,买家须咨询专会计师的税务意见。 租约 大部分的商业地产在出售时都包含租约,交易完成后买家与租客将产生租赁关系。但大部分买家包括Peter在内,往往只认为租金回报高,而忽视签字的法律风险,比如: •   租约的租期是多长? •   租客是否可以提早解除或延长租约? •   出租用途是否符合商业地产的规划要求? •   如果租客违约怎么办? •   租客的保证金如何转交? 由于风控等原因,商业地产的卖方和租客往往都是公司或是受托人,并不承担无限责任。一旦发生重大违约和责任事故,买家的权益未必可以得到充分的保护。因此在购买商业地产之前,对租客和卖方进行尽职调查是必要的。 想象一下,如果Peter购买物业之后,租客由于管理不善而破产,不仅拖欠数月租金,且对物业造成损害,Peter将不得不浪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重新寻找租客并修复物业。  如果租赁物业为零售业物业(例如书店、画廊、超市、网咖、7-11杂货店、家具店、理发店、餐馆、日租宾馆等),业主在现行法律下将承担更多的责任。 例如,业主在出租前必须告知租客与物业相关且要求租客支付的杂费(如市政费、地税、水费、物业费等),如在出租前未能告知,则租客没有义务承担且有权终止租约。物业是否是零售物业还是一般商业物业的区别有时十分微妙,取决于事实情况。 比如商务楼里的网络服务公司多为一般商业物业,但如果这种类型的公司开在百货大楼里则将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是零售物业,因此不能一概而论,须按例分析。 设备和装修 Peter和Lisa考虑再三后决定买下一处诊所,一则租期较长,二来从业人员都是医师素质较高。可是没过几天,诊所就给Peter发一串账单。原来是诊所的空调和制冷设备坏了,由于手术急用,需要马上更换,费用在15-20万左右。 Peter和Lisa觉得明明是诊所自己的装备,凭什么要自己来付,哪有刚搬进没多久就要再掏20万的事情?连着与诊所争执了几天后,诊所派人更换了设备并发出了律师信,要求Peter和Lisa赔偿所有费用,否则将不再支付租金。难道诊所真的有理吗? 商业地产与许多住宅不同,往往内带许多装修和设备,一般如果与结构性相关,则会被视作物业的一部分。如果买家在购买时没有仔细查验这些装备或审阅租约,一旦之后发生问题,这就变成了买家的责任。装备是否是物业的一部分很多时候也由事实决定,比如可拆分的空调和制冷设备一般不做为物业的一部分,但在租约中租客会要求业主在设备寿命周期完成后替换,因此需要特别注意。 设业主管理委员会 几个月以后,Peter和Lisa又收到了一份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来信,声称市政厅要求大楼所有业主修整和更新防火消防设备。大楼一共有四户,一家诊所、一家礼品店、一家药房和一家咖啡厅,所有业主都表示愿意配合市政厅进行整改,但都表示不愿意出钱。 拖了几个月之后,业主管理委员会被勒令要求使用市政厅批准的服务商按照指定计划如期完成整改,一共花费约$40万。大楼经理要求Peter和Lisa支付$30万,另外$10万剩下三家平分。 Peter和Lisa大呼不公平,明明我们只有四分之一的地,凭什么要我们付四分之三的费用呢?! 原来,Peter和Lisa购买诊所之前,上一任业主的租客曾经制造多起火警,业主后来极力想把先前的餐馆改为诊所,在得到市政厅的批准后由业主管理委员会谈判,最终同意修改业主委员会条例(Strata By-Law),愿意对防火相关的所有开销承担大头(即四分之三),这才使得各方满意。 因此,尽管所有业主承担的费用一般都会根据每位业主的单位权益比例(Unit […]

201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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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汇铭律师

2018年澳洲购房咨询最高频的四大法律问题(上)

关于此文的更多问题,欢迎联系小编微信(Auslawreview01)获得获得澳洲(昆士兰州布里斯班)领先华人律师团队的法律建议。 首先,给大家拜个晚年!祝澳法评的各位读者朋友们新春快乐,猪事吉祥! 回顾过去一年,2018年的澳洲投资市场,无疑是令华人投资者与相关从业人士印象最为深刻的一年。 这一年中,投资环境有起有伏,汇率走势稍起稍落;许多买家担忧退市,也有许多投资者趁低入市;许多相关从业者离岗转业,也有许多从业者厚积薄发。 然而,变的是环境、汇率与政策,不变的是跨境(房产)投资市场愈演愈热的大势。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本期,作者从电话、会面及邮件等多个渠道,为读者与客户解答买房过程中的各个法律问题,结合以往相关文章案例,推出“2018全年澳洲购房咨询最高频的四大法律问题”专题文章,为大家全面归纳并逐一解析澳洲买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事项,本文为上篇: 1. 婚前财产分配的法律原则; 2. 外国买家投资澳洲房产的法律新政(海外人附加印花税); 3. 购房合同签订需要注意的法律事项; 4. 交房前转卖楼花的法律问题。 更多阅读:匠心收藏贴!2016-17澳洲投资/移民法十大新政全解析 | 澳洲移民法01 最高频法律问题 ① | 婚前财产分配的法律原则 咨询频率:★ ★ ★ ☆ ☆ 法理难度:★ ★ ★ ★ ☆ 鉴于中澳两国婚姻财产分配制度与相关《婚姻法》、《家庭法》等法律的截然不同,以及华人传统文化,“婚姻财产分配”最近成为许多在澳华人于法律咨询时问到的高频问题之一。 分配规则 相关解释 a) 分配前提 · 无论您是否结婚或与人同居(无论为异性或同性),在财产分配方面的问题都适用同一法律。您可以在婚姻或伴侣关系破裂后立即开始财产分配方面的谈判。· 您必须在离婚后12个月内开始财产/或配偶抚养费的诉讼程序。 b) 同居关系(事实婚姻) · 如果您与人同居,在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下,您可以依据《家庭法》申请财产分割:1) 您们的事实婚姻关系至少持续了两年;2) 您与同居伴侣有孩子;以及/或者;3) 您对财产以及伴侣的经济收入等方面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 如果您们对您们的关系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存有争议,法院将会考虑到一些相关的事实,如关系持续时间、钱财和物业所有权方面的安排、是否存在性关系、是否拥有或者照顾孩子,以及如何对外表明双方的关系。 c) 财产识别与核算 · 澳洲《家庭法》不分婚前、婚后的财产,也不存在过错方。即一旦双方结婚或同居,那么大部分财产都会被视为婚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有《财产(婚前、婚后或离婚时)分配协议》。· 财产包括伴侣一方或双方所拥有的所有财产(在双方或一方的名下),包括:1) 现金和投资;2) 房产以及个人财产(如汽车、家具等);3) 婚前财产;4) 礼品、继承物、伴侣或配偶的彩票中奖收入;5) 退休金;6) 其它。· 家庭资金池同样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负债,比如房贷、车贷,这些实际的负债总额会相应的从财产总价值里减去,财产价值按法院审理日计算为准。 d) 夫妻双方贡献 · 一般而言,财产分配比例与贡献比例为正比。1) 经济贡献:例如双方婚姻住房的首付款支付比例以及后续贷款支付比例,又例如家庭其它开支或者市政费、水费等的支出。基本上,贡献的比例就会以实际出资的比例来计算,同时相应的也会影响最后分割的比例;2) 非经济贡献:是否在对婚姻住房贡献劳动力,例如亲自参与建造,维修和翻新;或者是否有一方因为对方的事业而放弃自己的事业,成为家庭的主要料理者等。 e) 公平公正 · 家庭法院会考量双方关系中的所有情况与特点,来认定最终的资产分割是对双方都合理公平的。· 根据《家庭法》第79条第2款,家庭法院的任何关于财产分割的裁决都是把财产分配是否“公平公正”作为先决条件。· 《家庭法》第80条赋予家庭法院权利以执行财产分割包括命令一方付给另一方一笔总额款项,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付款;或者命令转移房产给某一方。 f) 其它因素 · 根据《家庭法》第75条第2款,家庭法院也会根据双方各自未来的需求与以下因素对婚姻财产分配进行一定的调整:1) 双方的年龄和身体状况;2) 双方的工作状况,包括收入,财产以及养老金情况,以及身体精神上是否能获得工作;3) 双方是否有一方需要分开后照顾未满18岁的孩子;4) 是否可以继续保持双方分开后的生活水平等。· 即使只为了获得法律建议和争取获得同意令,找律师征询财产分割方面的意见都是明智的选择。否则,即使您已经依据非正式协议分割了财产,也无法阻止另一方对您提起诉讼以索要更多财产。· 此外,如果您获得了法院命令,您的很多财产转移都可以免除印花税。 更多阅读: a)《我的前半生》与澳洲婚姻财产分配的7大规则 | 澳洲家庭法03 b)离婚必定上演财产争夺战?你一定没听说过婚前财产的5大“隔离工具”  | 产权法51 最高频法律问题 ② | 外国买家投资澳洲房产的法律新政 咨询频率:★ ★ ★ ★ ☆ 法理难度:★ ★ ★ ☆ ☆ 外国买家在澳洲买房首先提到的问题往往是:外国投资者是否有权在澳洲买房? 简单来说,外籍人士是完全可以在澳洲境内购房的,并且澳洲政府非常欢迎海外投资,更是成立了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即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简称“FIRB”)以制定相关政策以帮助海外投资者合规投资与购房。 具体而言,澳洲政府对外国投资者在澳洲买房的相关规定中,国人在澳洲买房条件如下: […]

201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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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做轻型开发,土地购买中的注意事项

关于此文的更多问题,欢迎联系小编微信(Auslawreview01)获得获得澳洲(昆士兰州布里斯班)领先华人律师团队的法律建议。 上一篇专栏我们分析了做轻型开发土地购买时需要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法谈如何在澳洲做小型开发商? | 产权法58。今天,我们会着重讲讲如果购买的土地上有商铺或者是商业地产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当然,这里所说的商业地产,既包含了购买来继续用作出租投资,也包含了打算未来推倒做开发的情形。所以作为小型开发的中篇我们一并概括。不过由于一般商业地产购买时的复杂性和侧重点不同,一篇文章是远远讲不清楚的,所以这篇文章,我们先侧重两点:消费税(GST)和租约租户问题。 关于GST 消费税(GST)其实是一个很有趣的话题。我们知道购买商业地产时会涉及到GST的问题。作为买家,我们看到有时需要在合同成交时支付额外的GST而有时又不需要,接下来,我举例来分析GST的计算和处理方法。 当然从道理上讲即使先需要支付GST,这GST只是暂时付出去了,在适当的时候依情况是可以退回的。只是在成交时会占用一个公司的现金流储备。 当购买地价很高时,这GST将是一笔额外很大的开支。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下都要支付购买总价的10%作为GST要付出去,不过这要依据情况而定。如果买卖双方在GST的问题上没有计算正确的话,成交后对于双方也会是一个持续的麻烦。 这里我用一个之前经手的小型商业地产买卖来告诉大家GST到底要怎么付,什么情况下付,以及付多少? 这个案子因为涵盖了我们能遇到的大部分情况并且拿到了税务局(ATO)的private ruling,因此在这里跟大家简单的分享一下,当然这里的事实我会重新包装一下。 简单来说购买的房产是两栋两层建筑,购买合同价500万澳元。具体情况为: 一楼是两个独立商业店面(commercial premises),商铺A作为咖啡店在经营,商铺B是一个闲置的商铺无人经营。 商铺A和商铺B的二楼各为1个设施完备的住宅(residentialpremises),空置。 各商铺与其楼上住宅共为一个产权(title),两栋房产两个title,一本销售合同。 好,购买这样一栋房产,GST该怎么付? 大家一般都知道二手住宅地产,通常来说是input taxed supply。白话来讲就是买家既不需要额外付GST也不能冲抵GST。当然全新的住宅房产另当别论,这里不深入探讨。 关于商业地产我们来说一个概念就是GST-free supply of going concern,白话就是如果一个商业房产在买卖前后一直有持续经营,那所处的商业房产买卖时便不需要额外支付GST(section 38-325 of the GST Act)。 商铺A属于这种情况。当然,supply of going concern在税法下还需要符合额外一些要求,这里也不过多去阐述,可以咨询会计师。 那像商铺B这种闲置无人经营的状态,买卖这种房产时便是一个taxable supply,需要额外支付GST。 好,说回我们的例子。 ATO在给予private ruling时会考虑多方事实因素。因此在这个例子中,即使整个二楼空置,但是因为具备完备的住宅特质,包括有厕所,厨房和卧室等,所以被认定为住宅部分,不需要额外承担GST。 一楼,商铺A因为有一系列因素证明在持续经营,包括租约协议,并且租客会在土地买卖后继续作为租客等因素后属于免GST部分。 而商铺B因为一直空置而且没有寻求出租,因此需要额外付GST。 另外,因为这个例子中,虽然事实上房产只有两个产权(Title)但是被切分成4个部分并在一起买卖(一个合同价格),因此商铺B作为多少的比例需要额外支付GST也是另外一个有趣的点。 ATO在这里最后认为,以商铺B所占总房屋面积的比例去计算应缴GST的比例。假设总面积为500平方米,商铺B占125平方米,计算为: 125/500 * $5m =$1,250,000 $1,250,000 * 10% =$125,000 (需要缴纳的GST金额) 从这个列子可以看出,前期的土地买卖合同起草很重要,因为在GST很难界定的deal里,要确保卖家并不会因为少收到GST造成损失,也要避免买家前期支付额外过多的GST。所以合同在处理GST的问题上要小心适当。 如果需要申请private […]

201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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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 x 雇佣纠纷”主题讲座圆满落幕

2019年3月5日上午9:30,天气晴好,由澳洲领先法律知识平台《澳洲法律评论》与澳洲知名人力资源公司Employsure联合主办的劳务关系法律知识专题讲座在布里斯班Runcorn Tarven隆重举行。 出席本次活动的嘉宾均是来自昆士兰州各行各业的优秀华人企业主们。本讲座由澳洲法律评论林汇铭律师团队法务助理任媛主持,由AGC Lawyers合伙人林汇铭律师和Employsure人力资源顾问Brian Cheng先生主讲。 ●人力资源顾问Brian Cheng: Employsure资深人力资源及工作关系顾问,专注于为中小企业主处理劳务关系和工作安全问题; ●AGC Lawyers合伙人林汇铭律师:中澳两国法律职业资格,澳洲法律执业博士,英国国际商法硕士(荣誉), 中国法学学士(国家奖学金), 2018年度APAC澳大利亚杰出青年律师奖获得者; 讲座的第一部分,林汇铭律师生动幽默地为大家讲解了华人企业主们关心的热门话题“生意购买时如何做好尽职调查”。林律师从创业筹备、卖方背景、生意经营表现、连锁生意加盟、企业结构选择以及雇佣关系选择共六大方面展开叙述,对澳洲“尽职调查”的若干规则与解释作出了归纳与总结。 讲座的第二部分,从墨尔本远道而来的Employsure资深人力资源顾问Brian Cheng先生结合实例详尽的为大家讲解了企业管理中如何避免雇佣纠纷,包括在雇佣合同中的条款,全职兼职员工合同工临时工有何差异以及如何正确终止雇佣关系从而有效地保护华人企业主的合法权益。 整场讲座座无虚席,掌声雷动,大家积极交流探讨,现场气氛热烈活跃。嘉宾们给予了此次讲座高度的评价,本次讲座在全场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作为澳大利亚领先的综合性法律资讯平台,《澳洲法律评论》致力于在第一时间为读者提供专业支持与权威评析,打造杰出的澳洲华人法律圈,保护澳洲华人合法权益。《澳洲法律评论》期待于2019年同更多合作伙伴一起联合普法,为澳洲华人社区举办更多法律知识公益讲座,敬请期待。

201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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