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不唐捐:Auslaw Partners入围2024 Australian Law Awards 五大奖项

Australian Law Awards 2024 Finalist:Five Major Awards  荣幸至极地宣布Auslaw Partners | 澳和律业再度得到Lawyers Weekly的高度认可,凭借律所一年来在法律行业的深度耕耘和在公益等项目的出色表现,有幸入围Australian Law Awards五大奖项: 年度最佳律师事务所(Law Firm of the Year)、年度商业法团队(Commercial Team of the Year)、年度产权法团队(Property Team of the Year )、年度最佳雇主律所(Employer of Choice)和年度公益项目(Pro Bono Program of the Year)。澳大利亚法律奖是澳大利亚最受推崇的奖项,旨在表彰澳大利亚法律界的杰出成就。 Lawyers weekly《法律周刊》 作为澳大利亚法律实践领域独立新闻、分析和观点的权威来源,每日发布消息,并拥有超过130,000名律师的关注。《法律周刊》为法律企业和执业律师都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新闻、业务和市场发展资源。 除了澳大利亚法律奖、女性法律奖等多个奖项外,《法律周刊》的月刊实体杂志还为法律行业的领导者带来最佳的深度报道和特写。 澳大利亚法律奖(ALA)是澳大利亚最受推崇的奖项,旨在表彰澳大利亚法律界的杰出成就。该奖项向所有在澳大利亚发展法律业务的个人和企业开放,展示全国法律行业专业人士和公司的年度风采,认可其过去12个月的杰出表现并激励其在未来进步与推动行业发展。 二十多年来,这些享有盛誉的奖项一直聚焦那些努力推动法律行业取得成功的人士。从执行合伙人和总法律顾问到大律师、法律学者和新星,这一全国性奖项是表彰澳大利亚法律行业人才的顶级盛会。 入围名单已于七月上旬公布,涵盖 39 个提交类别的 360 多名高成就专业人士和企业。Auslaw Partners能入围5大奖项被广泛认为是法律行业的一项了不起的成就。它标志着个人、团队和公司坚定不移的决心和承诺,在推动行业向前发展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获奖者名单将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星期五在悉尼The Star举行的晚会上宣布。《律师周刊》编辑 Jerome Doraisamy 向所有入围者表示祝贺,“澳大利亚法律奖是全国范围内针对法律专业人士的最大、最好的颁奖计划,”他说。“我们很荣幸能够表彰和庆祝法律领域个人和团队的无数成就,从高管和管理合伙人到学生和毕业生。” Auslaw Partners 管理合伙人林汇铭律师表示,他很荣幸能获得认可,也很自豪能入围 2024 年澳大利亚法律奖之五大奖项。他表示:“Auslaw 对我们为法律行业做出的杰出贡献的认可,增强了我们的服务实力以及我们与社区联系和与客户互动的奉献精神,”。 更多阅读与原文:Australian Law Awards 2024 [Lawyers Weekly](https://www.lawyersweekly.com.au/australian-law-awards/)   如需更多帮助请联系澳和律业 | Auslaw Partners!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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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到家庭法财产分割,应如何从容面对?

  关于此文的更多问题,欢迎联系小编微信(Auslawreview01)获得获得澳洲(昆士兰州布里斯班)领先华人律师团队的法律建议。 近几年,大家没少听到在家庭法纠纷的各大案件中,双方维持多年的婚姻关系破裂,从王宝强事件到曹云金事件再到最近的文章和马伊琍,离婚后财产分割已成为焦点。今天将更加详细地给大家罗列一下具体信息。 首先想必大家都已了解在澳大利亚家庭法中,同居事实婚姻关系(de-facto relationship)和婚姻关系 (marriage)关于财产分割的法理是没有很大的区别。 面对财产分割问题,有以下三种解决方案: 01 双方书面财产协议  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 简称 BFA.该文件是同居(事实婚姻)或者婚姻关系双方对财产的分配协议,用以规定关系终止时的财产分配,可以避免对搏公堂而产生的巨额司法费用。该文件只针对财产分割,不包含孩子抚养的条款。 协议的内容是由双方私下协商产生,并由一方律师起草,之后寄送另一方律师审核。在双方都确认无异议的情况下签订。注意: 财产协议必须是双方都获得独立的法律意见的情况下签字才能生效。双方必需各请来自不同律师行的律师代表自己。 财产协议的签订时间可为: – 入事实婚姻关系或婚姻关系之前 (before marriage/de facto relationship) – 文件也可被称为prenuptial agreement – 关系存续之中(during marriage/de facto relationship) – 关系终止以后(after marriage/de facto relationship) 什么情况下适合考虑起草书面财产协议? a. 当进入事实婚姻关系或者婚姻关系,您个人的净资产多于您的伴侣时; b. 当您的父母在你进入事实婚姻关系或者结婚前,给予您很多财产时; c. 当您可能在未来某个阶段,会有权获得遗产时; d. 当您自己的家庭生意或者家庭投资需要保护时; e. 当一方与其其他家庭成员有巨额家庭资产时; f.  当您想要确认双方同意的分割方式并避免未来的法庭程序时; g. 当您进入一段新的关系,并且想要确保以后自己的其他孩子会获得一定份额的资产如果该关系破裂。  是否可被推翻? 即使签订了财产协议,也可能在将来被另一方以以下原因推翻协议: – 议是通过欺诈手段签订; […]

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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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洲,发朋友圈也会丢工作?不是言论自由吗?

关于此文的更多问题,欢迎联系小编微信(Auslawreview01)获得获得澳洲(昆士兰州布里斯班)领先华人律师团队的法律建议。 许多朋友近期对香港问题都十分关注。K 看到支持乱港分子的黑衣人在澳洲各地游行抗议,她也按捺不住地在私人微信朋友圈里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港独份子应该被行刑队处决…港独是一群没脑子、没有脊梁骨,忘记祖先和传统的笨蛋!” 不曾想到该言论却遭到投诉,其公司决定将K 辞退。该公司首席执行官表示:”她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行为准则,且她的言论完全不代表我们作为一家公司的观点。我们决定将她解雇。” 那么员工工作时间之外的不当行为能成为辞退员工的理由吗? 可以的!只要该行为和工作有关。那么具体什么样的行为算是不当行为或者和工作有关呢?这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时同样的行为在A公司算是不当行为但是在B 公司就不一定了。 下面给大家分享另一些“奇葩“案列,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私人行为对雇佣关系的影响: 案列一 S 是一名卡车司机,他因为和同事有些过节,心生不满于是在Facebook 诋毁污蔑了该同事。后来被公司发现并因此开除了他。S 觉得这这样的裁决是不公平的。因为这并没有违反合同规定,而且发表言论时也是在自己家里和上班无关。 法院裁定:S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公司声誉,并且从某种程度上对雇主造成了影响所以才辞退行为是合理的。 ( 扫码将澳洲法律中文指南装进口袋) 案列二 员工A 是一名助理蛋糕师,在工作上兢兢业业没有任何失职。一次休假过程中和朋友一起发现了一个遗留的钱包,于是员工A和朋友就将钱包里的财物瓜分了。后来失主找回了钱包,并将员工A的行为报告给了A的雇主。雇主因此把员工A 辞退了。员工A 认为雇主的行为是残酷和无理的(Harsh & Unreasonable) ,因为这个行为并没有违反雇佣合同的任何规定而且事发地点也和工作地点无关。 法院裁定:雇佣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员工A 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雇主对雇员的信任基础,所以解雇是合理合法的。 另外关于裁员雇主还需要注意: 雇主需要证明员工的违规行为是真实存在的,并且需要说明为什么该行为导致雇佣关系的终结。 结语 不要认为私人时间的所有行为都不会对雇佣关系造成影响。如果被界定为不当行为且对雇主或公司造成影响,那么私人行为也可以成为被辞退的合理理由哦。如果您有遇到类似问题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可以为您提供首次免费咨询。  

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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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汇铭律师

获得澳洲绿卡后,如何在中国合规申请“移民财产转移”

关于此文的更多问题,欢迎联系小编微信(Auslawreview01)获得获得澳洲(昆士兰州布里斯班)领先华人律师团队的法律建议。 随着移民趋势的逐渐进程,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便利化程度不断提高。本文将陆续从本月起,向读者们通过若干案例,分析财产境外转移过程中涉及的一些典型问题。 此文着重讨论绿卡持有人(如小林与小童夫妻俩)在取得“澳洲永久居留权(Permeant Residency Right)”后如何将其在国内(如浙江省温州市)的资产通过向中国外汇局申请“移民财产转移”将资产合规转移到澳洲(如昆士兰州布里斯班市)。 01 提交《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进行合规申请 提交《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进行合规申请小林与小童已获得澳洲绿卡,想要办理“移民财产转移”,首先需要向户籍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也就是浙江省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在申请时,小林与小童需要提交多种证明材料,例如但不限于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收入来源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税务证明原件以及最重要的《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等。 02 哪些财产可以申请“移民财产转移”?  哪些财产可以申请“移民财产转移”? 根据《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的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如果小林与小童要移民转移的财产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下,那么在提交材料的时候只需说明收入来源即可。如果他们要移民转移的财产超过了等值50万美元,那就需要提交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果小林与小童要移民转移的财产主要是卖房所得收入的话,他们还需要提交的房屋产权证和房屋买卖合同。  ( 扫码将澳洲法律中文指南装进口袋) 03 哪些财产无法申请“移民财产转移”?  哪些财产无法申请“移民财产转移”? 需要强调的是,小林与小童只能申请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进行跨境转移,即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但不包括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的资产,例如: (1)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其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2)涉及国内形势、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在案件审结前,外汇局不予受理。 (3)涉及国内形势、民事案件人员的近亲属申请对外转移财产,应提供案件管辖机关出具的该财产与案件无关的证明。 (4)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等的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04“移民财产转移”可以分次申请办理吗?   “移民财产转移”可以分次申请办理吗? 小林与小童无法多次申请进行中国财产转移至澳洲,即(1)移民财产转移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2)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变现后拟转移出境的,必须一次性申请。但小林与小童可以在经外汇局核准后,申请银行在审批额度内进行相关资金分出。 从上可知,该政策允许获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华人(即使未获得他国国籍)进行一次性大额的财产合规转移,规避“个人每年5万美金的跨境汇款”限制。 05 实例:取得移民身份前户籍在上海,打算把在深圳的房产卖掉再购汇汇出至悉尼,应向哪地的外汇局提出申请? 移民财产购汇和付汇核准由移民原户籍所在地还是资产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审批?如果读者朋友们希望了解更多关于该法律问题,可通过扫描以下二维码,输入“移民外汇申请”获得更多相关法律资讯。 澳洲法律评论 | 澳洲最全面的中文法律资讯平台  “将澳洲法律中文指南装进口袋”

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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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篇 – 在澳大利亚打官司需要了解的基本知识

关于此文的更多问题,欢迎联系小编微信(Auslawreview01)获得获得澳洲(昆士兰州布里斯班)领先华人律师团队的法律建议。 在澳洲涉及民事或刑事诉讼,首先要了解澳大利亚的法院系统,法官和评审团的作用以及诉讼时限。 澳大利亚法院系统 澳大利亚最高院(The High Court of Australia)是等级最高的法院。最高院受理上诉也初审案件。但大部分最高院的案件来源于各个州或领地最高院和联邦法院的上诉案件。但最终能到最高院受理的案件要有特别的许可。这些案件都有很强的法律层面的重要性, 因为其他低于最高院的法院都要最高院的判例的约束。 澳洲的每一个州和领地都有自己最高法院, 如果对州最高法院的审判结果不满,可以在有许可的情况下上诉到澳大利亚最高院。对于州最高法院可以审理的民事案件, 但是金额相对较高的民事纠纷案件。州最高法院设有上诉庭来审理由州下级法院和行政庭上诉的案件。 州最高院以下的法院有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和地方法院(Magistrate Court)来处理金额更小的民事纠纷案件。 和州法院系统平级的有联邦法院。联邦法院处理由联邦管辖的法律范围。例如,竞争法及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破产法,公司法, 劳务法,知识产权法,原居民土地法及税法。联邦法院专门设有联邦家庭法院专门处理复杂的家庭法纠纷。 在法院系统外, 还有行政庭(tribunals)来解决小型民事纠纷。但行政庭的判决可以受到州或领地法院及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 (judicial review). 法官和陪审团在司法过程中起到什么作用呢? 澳大利亚司法体系独立于立法和行政。三权分立来源于澳大利亚宪法。所以,法官不受行政和立法的影响,独立解读法律来做出案件的判决。一般的民事案件是由法官来庭审的, 除非当事人一方申请并且法院同意陪审团听审。   民事诉讼是否有诉讼时限? 每个州或领地的法律规定本州和领地的诉讼时限。根据诉讼缘由,诉讼时限也会有所不同。如果超过了诉讼时限, 一般是无法再提起诉讼。昆士兰州的合同及财产经济损失纠纷的起诉时限是6年。 如果产生纠纷并决定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需要尽早咨询律师, 避免错过诉讼时限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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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合规,邓肯垫款追不回 (下)| 《昆州房产从业人员管理法》纠纷案解析

关于此文的更多问题,欢迎联系小编微信(Auslawreview01)获得获得澳洲(昆士兰州布里斯班)领先华人律师团队的法律建议。 上一篇文章说到,房产中介邓肯辛辛苦苦忙活了4个多月,搭上了1万多澳币,农场没卖出去,垫付的费用还要不回来。无奈之下,起诉到了法院,期待法院能够主持正义,帮他讨回垫付款。不料客户安妮在他填制的任命书中找出了19处错误,要求法院认定任命书因不合规而无效。那么,法官在三次开庭之后,是如何下判的呢? 三、法官判词 卡罗尔法官在判决书的开头叙述了原被告双方的诉求,点明了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任命书是否符合《房地产从业人员管理法(Property Occupations Act 2014)》(以下简称“POA”)的规定。然后,卡罗尔法官不厌其烦地把POA中所有与本案有关的条款都写进了判决书,并一一指明哪些条款的规定是房产中介在填写任命书时必须强制遵守的,以便读判决书的人可以清楚知道法律的规定是什么,要怎样遵守(in Compliance)。 随后,卡罗尔法官讨论了如何在具体案件中判断这些强制性条款是否得到了遵守。昆士兰州有一部法律叫《释法法(Acts Interpretation Act 1954)》。这部法律的目的是指导法官、政府和普通民众如何去理解本州其他所有法律中的具体规定。卡罗尔法官指出《释法法》第48A条在“如何确定表格是否按规定填写”中解释到: (1) 当法律对完成(政府)规定的表格有强制性要求时,没有必要一丝不差地按规定完成表格,实质性地按规定完成表格即可(strict compliance with the forms is not necessary and substantial compliance is sufficient); (2)如果法律要求: i)   表格要以特定的方式填写完成;或 ii)  表格要包含或随附某些特定的信息或文件;或 iii) 表格、表格中的信息或表格的随附文件要以特定的方式见证无误; 则,除非这些要求得到满足,否则就不是实质性符合规定。 根据释法法提供的判断方法,卡罗尔法官对安妮指控的19个不合规之处,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证词、提交的证据,进行了逐个分析判断,因篇幅所限,本文无法把法官的分析判断全文照搬,只好归类择要叙述如下: 01 关于错误1到错误7 法律无具体方式要求,而表格中出现的错误,或者可以判明是笔误,或者有省略但不会造成歧义,或者有信息缺失但不影响对当事人身份和在售地块的识别,不影响对当事人选择的代理方式、出售价格等项目的确认的,都不影响对实质性合规的断定。比如安妮答辩状中列举的错误1到错误7。 02 关于错误8到错误12 法律有要求,但是通过表格本身、双方的证词和双方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查明错误是否存在的,如果不存在,或虽存在但属于第1类错误的,也不影响实质性合规。比如错误8到错误12。 03 关于错误13 邓肯使用了过期的Form 6 表格。根据以往的判例,使用过期表格本身并不构成实质性不合规,关键是看新旧表格的差异是什么,是看忽略差异是否会造成实质性不合规。法官对照了2014版和2015版表格,发现差异就是增加了关于排他性独家代理和非排他性独家代理区别的提示语,而法官在之前的分析中认定有证据证明邓肯已向安妮解释了二种代理的区别,所以邓肯使用了过期的表格不构成实质性不合规。 04 关于错误14到错误16 关于佣金和费用计算方面的错误,任命书在表述佣金的计算方法时,确实漏掉了“售价”两个字。应该说明佣金是“售价”的2.25%。但安妮在庭审中承认她知道佣金都是根据售价的百分比计算的,而且45000澳币正好是安妮的要价200万的2.25%。所以“售价”两字的遗落并不造成不确定性(错误14)。安妮当庭承认,邓肯提供的证据也显示,11月3日俩人花了很长时间详细讨论广告策略,包括在什么类型的报纸做多大的广告等。邓肯当着安妮的面,一边讨论,一边手写了费用明细表。邓肯第二天让他的秘书打印后将费用明细表发给了安妮。此明细表虽然不是第三天随任命书一起给的安妮,但实际上就是任命书的附件。邓肯在整个过程中既无误导又无蒙骗(错误15)。法官认为费用明细已足够详尽(错误16)。 ( 扫码将澳洲法律中文指南装进口袋) 05 关于错误17 在签字时写上签字日期是每个签字人自己的责任。安妮犯的错误为什么要惩罚邓肯。证据已经显示任命书是11月5日签订的,邓肯在任命书上加了日期,即使日期加错了,也不构成对安妮的蒙骗和误导。 06 关于错误18 邓肯公司的服务协议中写明,中介“将提供过去六个月内,在售房产五公里范围内,至少三笔价值条件相当的房产的成交记录,以便对在售房产的市场价值做比较分析。”法官评论说,对于农业地产,提供过去六个月五公里范围内的三笔可比较成交记录,如果不是绝对不可能,至少也是非常困难。邓肯在11月4日给安妮的邮件中估计安妮的农场售价可在185万至200万澳币之间,但他提供的6笔近期成交记录毫无比较意义可言,因为没有一笔成交价超过100万澳币。所以法官认为,尽管邓肯在客户“是否收到市场分析报告”的方框里标明了“是”,但邓肯实际上并没有提供有比较意义的市场分析报告。除非安妮明确地毫不含糊地告诉邓肯,她不要求提供有比较意义的市场分析报告,否则邓肯就应该提供一份这样的报告。如果邓肯无法提供,他就不应该在方框里标“是”。法官认为邓肯是在出售农业地产方面经营丰富的专家,他应该做出些努力为安妮寻找几个200万澳币上下的可比较成交记录,即使这些交易可能离安妮的农场已超过了五公里。 07 […]

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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