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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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士兰州《1997年共有产权项目法人团体和共有产权社区管理法》及与之配套的适用于不同类型共有产权社区的五个管理细则,共同构成了共有产权社区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物业经理在工作中与业委会(Body Corporate Committee)和法人事务经理(Body Corporate Manager)打交道时遇到的许多问题,在这些法规里都可以找到相应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本系列文章试图就物业经理在工作中经常或可能遇到的带普遍性的问题,找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供华人物业经理在有需要时参考。但读者不应依赖本文提供的信息而替代就其具体问题获得相关专业法律意见。
根据昆州物业管理法规,作为房产出租中介的物业经理是自己小区业委会无需选举的当然委员,所以这个问题完整来问应该是,物业经理之外的房产中介可以当选小区业委会委员吗?一般来说,小区内任何业主,无论其本人,还是其家庭成员或者授权人,都有当选小区业委会委员的资格,即使某业主的职业是房产中介。但是,因为房产中介所从事的工作与物业经理的房产出租业务(Letting Business)可能会有某种程度的竞争关系,如果允许与物业经理的房产出租业务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房产中介或者他们的关联人士出任小区业委会委员,有可能使物业经理在业务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昆州物业管理法规对此作出了以下禁止性规定:
1、职业为房产中介的业主,如果面向小区开展房屋出租中介服务(who conducts a letting agent business for the scheme),比如向小区业主的家庭地址投递广告,或已经开始管理小区内某套房产的出租事务,则该业主和他的家庭成员及其授权人均丧失了当选该小区业委会委员的资格;
2、小区内其他业主,如果他们是某面向该小区开展房屋出租中介服务的房产中介的关联人士,那么他们也丧失了当选小区业委会委员的资格。这个中介不必是小区业主,可以是单纯的外面中介。这种关联关系可以是配偶关系、事实生活伴侣关系、三代以内近亲属关系、生意伙伴关系、雇主雇员关系,或习惯上或法律上被认为具有的一种一方会按另一方的指示或意愿去行事的任何关系。但是,仅仅因为一个投资业主将房屋的出租事宜交给了外面的房产中介打理,那么该业主不因与外面中介的这种关系而丧失当选小区业委会委员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