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雨绸缪?“澳洲授权委托书POA” 合规解析
“授权委托”是一个十分便民但经常被忽视的法律制度。未雨绸缪,提前签署一份完备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留在你的委托人手里,在需要时,小则可以节省你数倍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使你无法亲自到场但又要求你亲自办理的事项可以继续;大则可以使你在因病或因意外丧失认知/行为能力时,你全部的经济、个人生活起居和医疗事务都毫无争议地由你信任的委托人着手处理,而不必担心你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儿女亲朋,为争夺对你人身、财产和医疗事务的话语权和控制权,而争执不休,甚至对簿公堂。
授权委托书是一个人赋予他人权力,代替自己处理经济事务和/或人身相关事务的正式文件。
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授权委托法》(Powers of Attorney Act 1998)对本州居民可以建立的三种授权委托关系及其对应的三种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书)的使用范围和格式要求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普通授权书(General Power of Attorney)
该类授权书可委托他人在一段特定的时间内(比如你出国期间)代替你处理全部或部分经济事务,或者委托他人就某一特定经济事项代替你进行处理(比如代你买/卖房产)。
普通授权书为授权人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当下的经济事务服务。如果授权人因故丧失了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该授权书也自动失效,被授权人无权再代表授权人行事。
善用普通授权书对海外移民非常重要。因为大多数移民都会在两个国家同时有财产和经济活动,比如拥有房产,投资项目和银行账户等,但一个人不可能同时既在澳洲又在中国,难免有一天,你的一处房产、投资项目或者银行账户因故要求你亲自办理一些手续,但你却不在房产或账户所在国家。这时你只有两个选择,一个是马上买机票飞过去,另一个是马上办理一份授权书,委托你在另一个国家的亲朋好友,代你办理这些手续。选择“飞过去”,首先你要有时间,其次费用昂贵,不是一个好的选择。跨国办理“授权书”呢,也无法像在一国之内办理那样简单直接,因为跨国授权书要经过两个国家政府部门之间的互相印证才能在另一个国家使用。所以办理跨国授权书同样是一个费钱费力更费时的选择。
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每次离开一国之前,有所预见,发现有需要授权书的可能时,提前制作一份,委托你信任的亲友代你处理出国期间的全部或某一个特定经济事务。
持久授权书(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
该类授权书既可以委托他人处理你的经济事务,也可以处理你的人身事务(比如,在你丧失认知能力后,决定你在何处与何人居住及你要接受何种治疗等)。就经济事务而言,你可以让授权立即生效,也可以规定在将来的某个时刻或某个事件出现时生效(比如,当你年届七十时,或当你因故失去认知能力时)。就人身事务而言,你的授权只有在你失去认知能力时才生效。
与普通授权书不同,持久授权书在授权人失去认知/行为能力时并不失效,相反大多数持久授权书恰恰是从授权人丧失认知/行为能力时开始生效。持久授权书至授权人死亡时失效。
根据北京《新京报》2017年6月28日的报道,因继承美国某女影星巨额遗产而成为亿万富翁,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回到北京广做善事的知名人物李春平,近两年来因罹患轻度痴呆,身体每况愈下,已无法正常管理自己的经济事务和照顾自己。他目前住在北京东二环的一个会馆,身边围绕了秘书、保姆、司机等四十多位工作人员。李春平父母已双双去世,有一个未满两周岁的儿子,孩子的母亲还不是李春平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他的两个妹妹目前都定居瑞典,国内无其他亲人。2016年10月,李春平儿子的母亲以儿子的名义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李春平身边的工作人员,在李春平患病,对事物的认知能力降低后,怂恿他对外签订了一系列的抵押贷款和资产委托管理等合同,趁机欺诈、盗窃和侵吞李春平的巨额财产,损害他的权益,要求法院认定李春平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并为李春平指定监护人。
当记者发稿时,经法院认可起诉人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已出具报告,认定李春平器质性精神障碍,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法院将择日开庭,为李春平指定监护人。李春平的两个妹妹表示要在开庭日期确定后回国参加法庭审理。目前还不知道法院会指定谁来担任李春平的监护人,是李春平的两个妹妹,还是李春平儿子的母亲?不管指定哪一位,都已无法确定这是否符合李春平本人的意愿。另外,李春平患病期间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已经履行,损失已经造成,未来指定的监护人要想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这些合同无效并追回失去的财产,又将是劳民伤财的漫长过程。
如果李春平生活在澳洲,在身体健康意识清楚的时候,就提前制作一份持久授权书,规定当自己将来因病或因意外失去管理自己事务的能力时,由其指定的委托人代为处理他的一切经济和人身事务,则以上的情形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财产将由他信任的人根据授权书直接接手打理,不给他人可趁之机。
预先医疗嘱托(Advance Health Directive)
该类授权书允许授权人就自己将来进入生命晚期时,希望接受和不接受哪些治疗和抢救手段向医疗人员和家属提供指示,同时如果授权人没有另立持久授权书,也可以在预先医疗嘱托中指定在自己丧失认知能力后,授权何人处理自己的个人生活起居和医疗事项。预先医疗嘱托只有在你失去认知能力,无法为自己作出决定时生效。
2005年10月17日,一代文豪巴金去世,媒体报道说老人家“享”年102岁。但据知情人透露,巴金最后几年的生活,很难用“享”字来形容。因为在去世之前,长达六年的时间里,为维持他的生命,他的气管被切开,身上插满布满各种鼻饲管、导尿管、输液针头、心脏监护导线和呼吸导管等等,导致老人家整日被固定在病床上,毫无尊严地活着。但因为中国没有预先医疗嘱托这样的法律制度,家人也没人敢表态停止抢救,他就这样被不惜一切代价地抢救了六年。
2006年,以陈毅的儿子陈小鲁和罗瑞卿的女儿罗点点为代表的红二代看到重病晚期康复无望的父辈们同样被创伤性抢救和过度使用的体外生命支持系统所折磨,无法选择自己的临终医疗方案,倡议创办了一个“选择与尊严”公益网站,希望通过推动立法,允许每个人设立自己的“预先医疗嘱托”来实现个人对自己临终医疗方案的选择,以期让患者在生命的尽头保持尊严。“预先医疗嘱托”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授权书,允许个人在健康清醒时对自己未来临终状态的医疗方法方案提出自己的要求,授权自己信任的人代为监督执行,医院和家属有法定的义务必须遵守。
不要以为“预先医疗嘱托”只是古稀耄耋之年的老者才要考虑的问题。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每个成年人都应该有一份“预先医疗嘱托”以防万一。
综上所述,普通授权书、持久授权书和预先医疗嘱托各有不同的功用和适用范围,提前制作,以备不时之需,可以让你提前规划人生不同阶段可能遇到的问题,到关键时刻,让你信任的委托人,出示授权书,根据你的意愿,帮助你管理经济事务,代替你保护你的财产和照护你的健康起居。
在澳大利亚,授权书的制作最好请律师参与(预先医疗嘱托还需要医生的参与)。因为一方面律师可以通过谈话,了解你的真实需求和目的,帮你选择正确的授权书,帮你起草准确反映你想法的授权条款,建议适合你具体情况的生效时间和生效条件;另一方面,法律因授权委托书的使用目的不同,对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何人可以做授权书的见证人也有严格的要求,违反这些要求可能导致授权书无效。而授权书基本都是提前制作,留待后用或当你不在本国时使用,如果因经验不足在文件制作时出现错误,当时很难发现,等到需要时才发现文件有缺陷无法使用,再想修改或者已不可能,或者能修改但代价高昂。因此,与其可能将来花费大量时间精力金钱去纠正错误,不如在初始阶段,就花小钱请专业人员把事情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