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离婚财产的6大分配规则,您都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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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澳洲离婚现状
根据《2017年澳大利亚婚姻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2017年,澳大利亚共登记了112,954宗婚姻和49,032宗离婚,同年结婚离婚比为高达2.3:1。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共同提出离婚申请的人数在增加,占离婚人群的41.3%。20年来,这一数字一直在稳步增长,而且超过了男性或女性单方面的申请数量。这反映社会对家庭纠纷的调解,以及在帮助夫妻双方处理分居和离婚等问题上越来越成功。在澳大利亚,有三分之一的婚姻最终以离婚告终,五分之一的人至少结婚一次以上。
2、澳洲离婚有多贵?
与中国离婚制度不同的是,在澳洲离婚,只要夫妻双方分居12个月,一方就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诉求。此外,澳洲奉行“无过错离婚原则”,这意味着法院不能认为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在婚姻破裂中是有过失的。所以在澳洲,不分婚前、婚后的财产,也不存在过错方。即一旦双方结婚或同居,那么大部分财产都会被视为婚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有《财产(婚前、婚后或离婚时)分配协议》,不然法院会将婚姻共同财产统一进行财产分配。 遵循“无过错原则”,澳洲婚姻法规定夫妻就各付各的律师费。
在澳洲,也不乏花天价离婚案。2017年,经历12年33次聆讯、法律费用累计3500万澳元,澳洲史上耗时最长久且最贵的离婚案终于完结。但不排除诉讼中的妻子一方还将作出最后的上诉。澳洲家庭法院终对“Strahan v Strahan”离婚诉讼作出最终判决。在判决书中,法官Paul Cronin特别提到这对夫妇离婚官司的持续时间几乎与其婚姻一样长,“代价显着”。
3、离婚财产分割的6大规则
鉴于中澳两国婚姻财产分配制度与相关《婚姻法》、《家庭法》等法律的截然不同,以及华人传统家族文化,令“婚姻财产分割”最近成为许多在澳华人于法律咨询时问到的高频问题之一。
本文通过图表方式对澳洲“婚姻财产分配”的若干规则作以下归纳与总结:
分配规则 |
相关解释 |
案例评析 |
1.分配前提 |
·无论您是否结婚或与人同居(无论为异性或同性),在财产分配方面的问题都适用同一法律。您可以在婚姻或伴侣关系破裂后立即开始财产分配方面的谈判。 · 您必须在离婚后12个月内开始财产/或配偶抚养费的诉讼程序。 |
· 案例一:布里斯班读者马小蓉与王小强同居伴侣一起3年多未婚,但联名在澳洲购买了几间房子,双方的父母都有给与金钱上的帮助。最近因为马小蓉出轨,王小强便来信咨询: 1)“我是否得分她我一半的资产?我们只是同居,还没结婚呢!?” 2)“大部分的买房子的钱是我出的,是我向我的父母借的,我还得偿还我父母钱。她也没出什么钱,而且还出轨了。” · 评析: 1)若马小蓉与王小强为同居关系,尽管未领取结婚证,则二人的财产也将被视为共同财产。此时,我们建议王小强需要在正式分居后2年内尽快开始财产/或抚养费的法律分配程序。 2)此外,父母提供的钱是借款还是礼物?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决定资金是礼品还是贷款时,法院必须考虑所有的证据,包括来自出资人的证据,以确定该资金确实是需偿还的贷款或是赠品。简单来说,假如法院判定资金是借款的话,那资金将会被视为双方的“债务“(”liability”),双方必须先偿还贷款人方能分财产,所以最终双方能分的共同资产也会减少。假如法院判定资金是礼物的话,则划进资金池,双方签署《婚姻财产协议》来统一进行婚姻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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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居关系(事实婚姻) |
• 如果您与人同居,在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下,您可以依据《家庭法》申请财产分割: 3)您们的事实婚姻关系至少持续了两年; 4)您与同居伴侣有孩子;以及/或者; 5)您对财产以及伴侣的经济收入等方面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 • 如果您们对您们的关系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存有争议,法院将会考虑到一些相关的事实,如关系持续时间、钱财和物业所有权方面的安排、是否存在性关系、是否拥有或者照顾孩子,以及如何对外表明双方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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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识别与核算 |
· 澳洲《家庭法》不分婚前、婚后的财产,也不存在过错方。即一旦双方结婚或同居,那么大部分财产都会被视为婚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有《财产(婚前、婚后或离婚时)分配协议》。 · 财产包括伴侣一方或双方所拥有的所有财产(在双方或一方的名下),包括: 现金和投资; 房产以及个人财产(如汽车、家具等); 婚前财产; 礼品、继承物、伴侣或配偶的彩票中奖收入; 退休金; 其它。 · 家庭资金池同样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负债,比如房贷、车贷,这些实际的负债总额会相应的从财产总价值里减去,财产价值按法院审理日计算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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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双方贡献 |
· 一般而言,财产分配比例与贡献比例为正比。 -经济贡献:例如双方婚姻住房的首付款支付比例以及后续贷款支付比例,又例如家庭其它开支或者市政费、水费等的支出。基本上,贡献的比例就会以实际出资的比例来计算,同时相应的也会影响最后分割的比例; -非经济贡献:是否在对婚姻住房贡献劳动力,例如亲自参与建造,维修和翻新;或者是否有一方因为对方的事业而放弃自己的事业,成为家庭的主要料理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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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因为马小蓉出轨,王小强已经决定要正式分手,并且委托我们起草《婚姻财产协议》,在起草过程中,王小强问及“大部分的买房子的钱是我出的或者我家出的,她只是做做家务买买菜,没有还过贷款,也没有交任何水电费,现在分手了,她能分到多少啊?” ·评析: 1)家庭法院在考量财产分配时,不仅会考虑王小强的经济贡献,也会考虑马小蓉的非经济贡献,因为财产分配比例与贡献比例在一定程度上是成正比。 2)婚姻或同居关系时间越长,当初的婚前/同居前财产贡献就会被给予越来越小的权重。也就是说,长时间的双方关系中,很难证明另一方完全没有任何形式直接的或间接的给予贡献,比如参与翻新或者其他形式的财务帮助。 3)基于“公平公正”的条件且澳洲家庭法院奉行 “无过错离婚原则”,虽然在本案中,双方仅有3年的同居关系,但若马小蓉可以举证其也作出了积极的家庭贡献,无论是经济贡献或非经济贡献,她都可以主张与其贡献成正比的一定财产分配比例。 |
5.公平公正 |
·家庭法院会考量双方关系中的所有情况与特点,来认定最终的资产分割是对双方都合理公平的。 ·根据《家庭法》第79条第2款,家庭法院的任何关于财产分割的裁决都是把财产分配是否“公平公正”作为先决条件。 ·《家庭法》第80条赋予家庭法院权利以执行财产分割包括命令一方付给另一方一笔总额款项,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付款;或者命令转移房产给某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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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它因素 |
· 根据《家庭法》第75条第2款,家庭法院也会根据双方各自未来的需求与以下因素对婚姻财产分割进行一定的调整: 双方的年龄和身体状况; 双方的工作状况,包括收入,财产以及养老金情况,以及身体精神上是否能获得工作; 双方是否有一方需要分开后照顾未满18岁的孩子; 是否可以继续保持双方分开后的生活水平等。 · 即使只为了获得法律建议和争取获得同意令,找律师征询财产分割方面的意见都是明智的选择。否则,即使您已经依据非正式协议分割了财产,也无法阻止另一方对您提起诉讼以索要更多财产。 · 此外,如果您获得了法院命令,您的很多财产转移都可以免除印花税。 |
· 案例三:但是马小蓉并不认同王小强的陈述,另外抗辩说道:“我和王小强双方均为白领上班族,且经济贡献和非经济贡献大致相当,他爸妈给的钱是给与我们两个人的礼物,应该让法院5/5分配才是!” 在决定财产分配方面,不存在约定俗成的规则或规定,家庭法院无需把财产对半分割。 除了以上提及的因素外,家庭法院还需要考虑到很多方面,其中包括: 1)婚前或同居关系发生前财产的拥有情况; 2)财产归属于双方中某一方的程度取决于婚姻或同居关系持续时间,以及另一方对财产的积累和维护所作的贡献; 3)在婚姻或同居关系期间双方共同做出的财产方面的贡献:这其中包括直接贡献(如工资收入,财产维护)、间接贡献(如礼品,家庭成员提供的援助)、非财务性贡献、自助式家庭装修,以及通过照顾家庭事务促进家庭幸福; 4)照顾家庭的贡献与家庭主要收入者所作的贡献,通常该贡献与财产贡献同样重要; 5)未来需求(如双方中的一方是否会抚养孩子、双方的年龄和健康情况以及他们的就业和取得收入的能力等); 6)其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