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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刑法,大家第一时间会想到的一定是各种罪恶至极的犯罪分子,以及他们犯下的种种罪孽,随之就很容易联想到各种欧美律政剧中各路油嘴滑舌的律师在庭上歪曲事实,试图将犯罪行为合法化,合理化的种种画面。
然而,在笔者看来,澳大利亚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远没有大家在各种政剧或者电影中看到的那么阴险和黑暗,相反,澳大利亚的相当一部分辩护律师都在努力的在黑暗中寻找光明,通过自己的辩护,为被冤枉者证其清白,为赎罪者寻找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对于刑法本身,身为一个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澳大利亚的刑法由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共同构成,在联邦政府一级,澳大利亚有 Criminal Code Act 1995 (Cth) 和 Crimes Act 1914 (Cth) 两部成文法律,同时,又由于澳大利亚为联邦制度的性质,各个州又确立了其相对独立的刑法体系。以笔者曾经从业的新南威尔士州为例,其主要刑法为 Crimes Act 1900 (NSW),以及Summary Offences Act 1988 (NSW) 等其他法律法规,而作为新州北面的邻居,昆士兰州则在参考了意大利的 Zanardelli Code和美国纽约州的New York Penal Code 的基础上制定了自己的刑法法典,即 Criminal Code Act 1899 (Qld),该法典也是澳大利亚的第一部刑法典。
但是,无论是在联邦一级还是州一级,无论是法条,法典还是判例法,都尊崇五个核心目标:
1. Retribution – 和违法行为相匹配的惩罚
2. Deterrence – 威慑潜在违法者
3. Incapacitation (Incarceration) – 将一部分对社会有极大危害性的罪犯从社会隔离(例如:监禁)
4. Rehabilitation – 矫正与修复被告人的行为
5. Restoration – 重建被告人与社会、家庭的关系
简单来说,刑法的目的就是通过罚款 (Fine),约束及矫正令 (restraining orders such as Good Behaviour Bond, Banning Order or Intensive Correction Order),强制社会服务 (Community Service),监禁 (Suspended Sentence or Jail) 等方式对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对应的处罚,并在威慑其他跃跃欲试的潜在违法者的同时,矫正被告人的行为,帮助被告人重建他的家庭与社会关系,使其最终重返社会。
与此同时,为了实现刑法的核心目的,澳大利亚的刑事法律体系也通过无数的判例法与法条确立了几大基本原则,即:
1.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 未经审判不得确立有罪
2. Prosecution bears the burden of proof – 检方负有举证责任(一般来说)
3.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
4. Double Jeopardy – 双重审判,即被告人不因同样的罪行而反复受审
在实践中,为了以最低的经济和时间成本来保护客户的合法权利,辩护律师会通过对法条,判例法和上述基本原则的运用,来引导警方起诉官,检察官撤诉或者将重罪罪名更改至一个更轻的罪名,从而避免被告方在较高级别的法院中在陪审团前受审。例如,笔者在前段时间的一个故意伤害罪的案件中,通过对起诉书及证人证词和相关法条及判例法的运用,证明了证人证据没有满足法律规定的构成要素从而使警方起诉官将一个重罪罪名降低至一个情节较轻的即决犯罪罪名而使得客户从一个可能的14年有期徒刑变为了一个几百块的罚款。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也从来都不是无情的白底黑字,他更多的时候像是一个天秤,一边是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另一边则是被告人的深深的悔意或者他心中被扭曲的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