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怎么打官司?论澳洲民事诉讼的程序与时间 | 澳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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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大利亞,最常見的官司就是經濟糾紛與合約糾紛。經濟糾份是當對方承諾付費而未付,或是借貸沒有償還,導致另一方的金錢損失,得不到賠償因而提告。而合約糾紛則是雙方雖然簽定了合約,但一方對於合約條約的反悔而選擇不履行合約,或者一方片面毀約,迫使合約另一方不得不向法院提告來索取賠償或是強制毀約方來執行合約的條款。
原告提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向法院遞交申請 (Application), 而第二種方法是向法院遞交訴狀(Claim and Statement of Claim). 在昆士蘭州,兩種訴訟方式都是由昆士蘭民事訴訟統一規定1999 (Uniform Civil Procedure Rules 1999 (Qld) 來規範。
以遞交申請的方式來提告是一個快速的訴訟方式,其程序相對簡單,並且最快可以在一週之內開庭並且拿到法庭的判決。一個申請的成功要件在於雙方對於糾紛的事實與證據是沒有存在爭議,所以法官只需要考慮雙方所提交的宣示書與證據,審閱雙方的論點與佐證,就可以快速地做出裁決。
而第二種方式,也是大多官司所採取的方式就是法院遞交訴狀。這是由原告聘請律師撰寫訴狀(Claim),以及訴狀的內容(Statement of Claim)之後,向法院遞交,然後將訴狀送至被告,以確保被告充份被告知的權力。在收到原告的訴狀之後,被告有28天的時間來提交答辯狀 (Defence) ,之後原告有14天的時間來針對被告的答辯狀再給予回覆(Reply).
在雙方完成了訴狀與答辯狀的遞交程序之後,按照程序規定雙方律師必須互相交換證據 (Disclosure),如果在這個階段沒有提供給對方律師或法庭手裡有的證據,之後開審理庭期間律師就不可以再提交之前未曾提交過的證據。在交換證據的階段直至開庭審理的期間,週期大約是4個月以上,因為雙方律師會為了收集證據而花費大量的時間而導致案件的拖延。
在雙方完成了訴狀,答辯狀與證據交換之後 (Close of Pleading),就可以由雙方律師一同向法院申請一個正式開庭審理的日期 (Trial Date)。依照每個案件的複雜程度,證據的多寡,與證人的人數不同,所以審理的天數可以是從半天,或到數週才能結案。
澳大利亞的法院案件量龐大,提告的人眾多,所以一件官司從提告到有了法官的判決,時間都至少必須一年以上才可能有結果。期間雙方律師的攻防,訴狀,答辯狀和證據交換的一來一往都是需要花費許多時間與資源才能夠到達法官面前來做最後審理,所以大部分的訴訟案件都是因為原告或者被告的訴訟資源不足而選擇與對方和解,來達到一個雖不完全滿意,但是能接受的結果。
所以選擇一位有能力與經驗的訴訟事務律師(Solicitor)則是當事人贏得官司最關鍵的因素。原告在提告之前必須充份了解事務律師的費用標準,訴訟費用的評估,以及出庭大律師(Barrister)的費用才能有效的藉由法律程序來保護自己,和達到官司訴訟的最終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