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说法】澳知名酒店集团播放监控拍摄的客户露骨视频引争议

近期,澳大利亚一知名酒店集团因在该公司派对上播放监控拍摄到的顾客视频而受到广泛关注。   根据相关报道,播放的视频包含一些顾客露骨的私密行为,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应。   SBS普通话《现场说法》热线节目嘉宾、Auslaw澳和律业管理合伙人林汇铭律师表示,该事件不仅揭示了企业在管理监控录像时的法律风险,也暴露了公众对隐私权保护的担忧。   澳洲法律对于公共或私人区域的监控有什么规定?法律针对监控中的隐私权有什么具体保护性规定?林汇铭律师在节目中分享了相关法律知识。   另外,就听友们咨询的在工地周围或街道上安装摄像头的要求、邻居车辆占用车道带来不便、路边长时间停车、代朋友长时间存放东西、租户的朋友带宠物入住、餐厅老板质疑业主允许其他租户开餐馆违反竞业条款等问题,林律师均作了详细解答。请点击收听完整内容。   音频在官网: https://www.sbs.com.au/language/chinese/zh-hans/podcast-episode/a-prominent-australian-hotel-group-has-sparked-controversy-by-showing-explicit-videos-of-customers-captured-by-surveillance-cameras/7wavdxtrr   如需更多帮助请联系澳和律业 | Auslaw Partners! 澳和律业 | Auslaw Partners作为澳洲综合性的领先华人律师事务所,拥有针对澳洲离婚的经验丰富的家庭法律师团队,如您有其他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帮助,请寻求澳洲专业家庭法律师的建议和指导。 更多阅读,请关注《澳洲法律评论》: 关于此文的更多问题,欢迎联系澳和律业 | Auslaw Partners(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300 0123 00或微信:Auslaw05),获得更多资讯与澳洲昆士兰布里斯班领先话语律师团队的法律建议。 声明:本页面信息更新于2024年,皆在提供一般性参考,并无意提供任何个案法律建议,内容受本平台保护,作者与平台根据在编写时来自其认为可靠来源的实时公开信息编写本页面信息,但未独立核实此类信息。本页面信息的内容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且作者与平台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文本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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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士兰过户师执业笔记 | 首次置业补贴最全解析!

关于此文的更多问题,欢迎联系小编微信(Auslawreview01)获得获得澳洲(昆士兰州布里斯班)领先华人律师团队的法律建议。 NO. 743 感谢阅读 《澳洲法律评论》第743篇文章 产权法第117篇文章 | 流程税务 作者:Jack Ho 原标题:2020年昆士蘭州首次個人置業補貼 字数:2880 字 预计阅读时间:9分钟 ☟欢迎添加作者微信,点击文末“在看”☟  鼓励作者们致力于澳洲华人社区的公益普法 這是2020年昆士蘭州首次購房者補助金指南。 讓我釐清一些事情:  這不是以復雜的法律術語編寫的的“首次置業者補助金” 指南。  取而代之的是,您將獲得$15,000澳元的“首次置業者補助金”的簡單明細。  因此,如果您要在昆士蘭州得到 “首次置業者補助金” ,那麼您會喜歡本指南的。  No.1 昆士蘭州仍可獲得 首次購房者補助金嗎? 昆士蘭州仍向購房者提供15,000澳元的首次購房者補助金,這些購房者已簽訂購買新房的合同,或自2018年7月1日起與建築商建造房屋的合同,並將於2020年提供。 如果您在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午夜之間簽訂了購買新房的銷售合同或與建築商簽訂的建築合同以建造房屋,則有資格獲得20,000澳元的昆士蘭首次購房者補助。 No.2 首次購房者在昆士蘭可獲得多少補助? 昆士蘭州首批購房者的贈款金額取決於您簽署建築合同的時間: 對於被認為是新房的房屋,國家稅務局將需要確認該物業以前沒有住過,也沒有以前作為居住地出售過,並且可以是經過全面翻修的房屋。 No.3 我該如何獲得$15,000的首次購房補助金? 如果您在2018年簽訂購買全新房產或建造新房屋的合同,則有資格獲得$20,000的首次購房者補助金。 No.4 為什麼政府不再贈與$20,000金額的置業補貼 昆士蘭州$20,000的首次購房者補助金僅在2018年6月30日午夜之前提供,適用於已簽署購買新房合同或在1/7/2016至30/06/2018之間建造新房的建築合同的購房者。 昆士蘭州政府每年設定其州預算,並且可以隨時決定繼續或撤回首批房主補助。與悉尼或墨爾本相比,我們很幸運,因為他們的首批房主補助不如我們的高。 No.5 昆士蘭州首批房主授予規則是什麼? 想知道申請首次房主補助的規則嗎? 在本章中,我們將研究如何獲得$15,000的首次購房者補助,條件以及是否可以將其用作下一個房屋的押金。 No.6 昆士蘭州首次購房者補助規則:簡單的解釋 在昆士蘭州申請首次購房者補助時,有一些規則需要您和您的伴侶或配偶滿足。首次購房者授予的最重要的資格規則是,您以前從未在澳大利亞以自己的名字擁有財產或財產的一部分。如果您要購買全新的房屋,則其價值必須低於$750,000澳元,並且該物業以前不能曾居住過。 另一方面,如果您要建造新房屋,則需要照常購買這塊土地,然後在簽訂建築合同時,包括土地在內的房屋價值必須低於$ 750,000澳元。  在這兩種情況下,您還需要在擁有(或建造)房屋的12個月內,至少連續6個月將房屋作為主要房屋居住。  No.7 我如何獲得$15,000的置業補助金? 根據昆士蘭州政府的要求,要獲得首次置業補助金的資格,您必須: ✅ 您必須年滿18歲。 ✅ 您必須是澳大利亞公民或永久居民(或與某人提出申請)。 […]

202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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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分手,我也还没结婚,为什麽我跟前任要「分身家」?

关于此文的更多问题,欢迎联系小编微信(Auslawreview01)获得获得澳洲(昆士兰州布里斯班)领先华人律师团队的法律建议。 NO. 741 感谢阅读 《澳洲法律评论》第741篇文章 家庭法第64篇文章 | 婚前关系 作者:张启贤律师 字数:1746 字 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欢迎添加作者微信,点击文末“在看”☟  鼓励作者们致力于澳洲华人社区的公益普法 每个人对待爱情都有不一样的态度。有人爱得潇洒丶有人不能自拔。随着社会风气变迁,很多人对爱情抱着「合则来,不合则去」的态度。爱情本来就没有对错,只要当事人够成熟,能把离合处理妥当便行。问题是,又有多少人能理性客观的处理分手的问题呢? 相比亚洲国家,身处在澳洲的情侣分手後所面对的情况及潜在风险可能更多和更复杂。因为,除了合法夫妻关系之外,澳洲的法例同时认可「事实关系」(de facto relationship),亦即是我们常说的「同居情侣」关系。如果分手处理不当或不了解法例规定,当事人随时蒙受财务上的损失。接下来,让我们一同了解一下什麽是「事实关系」和为什麽这对身家财产会有影响。 什麽是「事实关系」? 根据澳洲联邦法例,1975年家庭法第4AA条的定义,如果两个人: ● 没有合法注册结婚 ● 没有直系亲属关系 (如後裔子孙丶兄弟姊妹丶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 ● 在他/她们关系的各方面,以伴侣的身分按真正的家庭基础同居 那两个人便是有事实关系的同居情侣。 法律考虑二人关系的各方面包括关系的长短、同居的本质和程度、是否有性关系、财务安排、财产拥有及使用权、共同生活的承诺、对子女的照顾和支援等等。 这个「事实关系」的定义代表什麽? 在澳洲,情侣在婚前同居是十分常见的情况,包括持有学生签证的留学生及打工渡假签证的人士。同居的理由众多,可能是为了以後申请签证、节省房租、方面上班或约会,或只是单单在一起就住一起。 但是,您是否知道,如果您跟另一半同居,成为了有事实关系的伴侣,万一以後分手了,您或前任皆或许可以向对方提出财产分割的要求。并且,在满足了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双方皆可向法院申请判决书,让法官来裁定同居情侣的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澳洲家庭法的规定,处於事实关系的伴侣与合法注册结婚的配偶一样,在双方出现财务纠纷时按相同的准则来判定财产分割安排。 法院在什麽情况下会接纳申请,处理同居情侣的财产分割? 自2009年3月1日起,澳洲家庭法院或联邦巡回法院会接受符合资格的事实关系伴侣在关系破裂後申请的财产分割要求,由法院替双方决定财产分割安排。当事人必须在事实关系破裂後的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并满足下列所有要求: 推广 (扫码将澳洲法律中文指南装进口袋) 推广   1. 当事人曾有真正的事实关系,而此关系经已破裂   2. 当事人满足下列四项门槛要求的其中一项 ● 事实关系曾维持至少两年 ● 事实关系中有小孩 ● 事实关系曾经或仍然按州或地区的法例登记注册 ● 在关系破裂的情况下评估财产或监护权要求时,发现其中一方曾作出重大贡献,而若不发出判令将造成严重的不公平   3. 当事人与法例适用的管辖区有地域上的连系   4. 当事人的事实关系在2009年3月1日後破裂 (若位於南澳,则是在2010年7月1日後)。 若您不确定您的事实关系是否满足法院要求,您应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法院如何决定财产怎样分割? 法院设有既定的方程式或准则来决定如何分配财产。每一单案件在判决前,也没有人知道法官或司法人员会作出什麽判令。在双方提出所有证据後,司法人员将根据每宗案件的独特实情以作出最公平及公正的决定。 1975年家庭法第90SM(4)及90SF(3)章列出了法庭在处理财务纠纷时考虑的一般原则: ● 列出当事人的资产及债务及计算它们的价值 ● 考量当事人双方在事实关系期间在财政方面的直接贡献,例如工资及薪水收入 […]

202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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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还在离婚中的我可以擅自变卖房产救急吗?

关于此文的更多问题,欢迎联系小编微信(Auslawreview01)获得获得澳洲(昆士兰州布里斯班)领先华人律师团队的法律建议。 NO. 739 感谢阅读 《澳洲法律评论》第739篇文章 家庭法第60篇文章 | 婚姻资产 作者:郭俪珊(Lucia Guo) 单位:Diamond Conway Lawyers 字数:1185字 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欢迎添加作者微信,点击文末“在看”☟  鼓励作者们致力于澳洲华人社区的公益普法 今天这篇文章,咱们继续来分享大家在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的一个高频问题。随着事业率逐步攀升,越来越多的人不再有足够的存款维持生活以及供房贷,被迫需要变卖房产。当房产和其贷款都是在个人名下的时候,卖房子本该是一件自由的事情。而对于正在经历离婚和财产分割的客人来说,自然是多了一层担忧。 要离婚的客人从家庭法律师口中听到最多的就是财产披露的义务了。Family Law Rules 2004第13 条明确要求离婚夫妻双方必须及时做出相关的财产披露。这里面包括了目前的工资,名下的房产和股票投资,所有的债务以及收到的遗产等等。有看之前的文章的朋友们一定还记得,在澳洲家庭法看来,个人名下的资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这是不是代表了离婚财产分割一天未果,夫妻中的双方都不可以变卖自己个人名下的资产呢? 答案是——可以变卖。 Family Law Rules只要求了夫妻双方做及时的财产披露,包括任何大额的支出和收入,却并没有限制说关系破裂后不能买卖资产。 但是在这未完成财产分割的“敏感”期间的变卖资产并非享有绝对的自由。 推广 (扫码将澳洲法律中文指南装进口袋) 推广 其中有两点注意事项:       1. 虽然卖个人名下的房子不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但是需要及时地通知对方这个信息。因为财产披露的义务是不间断地,直到财产分割有结果。       2. 卖房的价格必须是公平的市场价。一般家庭法律师都会建议客人为了避免对方日后的恶意攻击,找有资质的评估师出一份评估报告。主要原因是太多人为了少让对方分到钱,而以超低价把房子转手于亲戚朋友。 那么如果卖房的价格低于市场价的话,对于最终的财产分割会有什么影响呢? 法院一般会根据以下几个问题来判断如何给这个行为定性:       1. 转卖资产后,是否造成夫妻双方可分割的资产减少了呢?       2. 如果是的话,低价变卖资产是否有被逼无奈的原因。以及,所得的钱是否用于这一方合理的日常生活开销呢?       3. 如果不是用于日常开销或者其他必须的目的,这个行为是蓄意减少可分割资产或者行为鲁莽所导致的金钱浪费? […]

202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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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中国判决首次在澳洲NSW承认执行 | 《澳洲中国法实践指引①》

关于此文的更多问题,欢迎联系小编微信(Auslawreview01)获得获得澳洲(昆士兰州布里斯班)领先华人律师团队的法律建议。 编者导读 随着中澳间的贸易商业互动增加与贸易频繁,大家逐渐关注涉及中澳两国之间的跨境法律事务问题。 跨境商贸交易行为现已司空见惯,不可避免地,中澳两国之间的裁决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问题就会浮出水面。跨境债务如何追收,跨境诈骗如何诉讼,法律文书怎么样才能双边送达?反之,若您获得澳洲身份那留在中国的资产如何可以一次性转移到澳洲来?跨境继承问题怎么解决?您的生意想要走出国境时,无论您现今是在澳大利亚还是中国,如何对您未来的合作伙伴做跨境尽职调查? 从业多年后,我们发现,起初多为华人同胞来咨询跨境法律事务,小到授权他人代办买卖交易,大到复杂的跨境并购项目。慢慢地,近些年,越来越多的澳洲客户也来跟我们咨询跨境商贸方面的法律问题以及潜在风险。 《澳洲中国法实践指引》旨在帮助中澳新移民和企业更好地澳洲理解和实践中国法发掘商机。您可从《指引》中大致了解您需要留意的所有相关在澳中国法律和法规的理论与应用,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法律权益。 —— 林汇铭律师 《澳洲法律评论》总编 因此,《澳洲法律评论》邀请了数十位有着中国或/和澳大利亚跨境法律学习实践背景的律师,学以致用,特别撰写了《澳洲中国法实践指引①》系列文章,暂定12篇如下: 1. 跨境裁判文书双边执行 2. 法律文书双边送达 3. 跨境债务追收 4.  跨境继承 5. 跨境刑事案件 6.  跨境尽职调查 7.  跨境文件认证 8. 商事合规 9.  跨境签证办理 10.  跨境注册商标 11. 移民后财产转移 12. 其它综合 希望通过该专题的介绍与分析可以帮助读者和投资者们更好地了解中澳跨境法律事务方面的问题可能有哪些,以及如何能够妥善地处理与解决。 01 新南威尔士州首次执行中国判决 2020年,一个里程碑式的新案件出现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5月19日,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首次承认与执行了中国法院判决(Bao v Qu; Tian(No 2)[2020] NSWSC 588)。此案向中国及其他地区的债权人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方向,即如果满足澳大利亚普通法的要求,新南威尔士州法院(可从广义上推测出,澳大利亚其它地区的法院同样适用),将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 中国部分案情提要: 在该案件中,原告和被告都是中国公民。两名被告为夫妻。据称,被告没有偿付从原告那里借来的贷款。2014年,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向原告送达了一审判决。一名被告提出上诉,两名被告均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开庭。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也即本案中的“中国判决”),判被告于2015年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050,000元与相应款项的利息。 原告在中国的追债结果非常不乐观,仅追回人民币19,205元。被告已于中国判决宣判后,离境。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已移民到澳大利亚,后向新南威尔士州高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中国判决。 澳洲部分案情提要: 原告根据普通法于2019年向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申请执行中国判决。被告人居住在新南威尔士州,并亲自介入了法院诉讼程序。 被告承认青岛法院具有管辖权,中国的判决是具有终局性的,且承认自己为判决中的债务人。但是,被告声称,在中国法院判决此案之前,已将大量欠款偿还给了原告。原告驳回了这一论点,且表示,即使此事为真,辩护理由也应在中国审判程序中提出,新南威尔士州法院仅应在中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上进行审查。 新南威尔士州法院认为,若被告已于某一时刻将大部分欠款归还原告,那么应在中国境内向管辖法院提出。与此同时,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告曾在中国提出过此项抗辩理由。 新南威尔士州法院关注的第一个问题是中国判决是否存在错误。就是说,中国法院是否有意或不作为地错判了还款金额。新南威尔士州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中国法院非法地剥夺了被告提出抗辩的机会,也没有证据表明法院没有依法告知被告。此外,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所主张的偿还债款是真实存在的。最后,新南威尔士州法院驳回了所谓的大部分欠款已偿还的抗辩理由,并同时拒绝重审中国判决。 第二个问题侧重于中国判决中判处的惩罚性利息(punitive interest awarded)的法律性质。中国的判决包括两种类型的利息算法。第一类是一般利息,其计算依据是“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第二种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判处的惩罚性利息,即“如果在2015年9月20日前未偿还判决债务,则在履行延迟期间,应偿还债务利息翻倍。澳洲法院裁定,利息翻倍的部分,予以承认。 原告就中国判决中的利息部分内容,获得了澳大利亚法院的支持。此外,如果被告未能遵守中国判决中利息部分的要求,那么新南威尔士州《民事诉讼程序法》所规定的标准利率将适用于NSWSC判决。 […]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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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打官司谁付律师费? | 论澳洲诉讼成本与风险

关于此文的更多问题,欢迎联系小编微信(Auslawreview01)获得获得澳洲(昆士兰州布里斯班)领先华人律师团队的法律建议。 在澳洲,原告若想對被告提起訴訟,基本上有四個層級的法院和委員會可以受理。如果是澳幣$25,000以下的糾紛,可以向Civil and Administration Tribunal (民事與行政審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25,000 至$150,000 的糾紛是由Magistrates Court (推事法庭), 也是最初級的法院提告; $150,000 至$750,000 的糾紛是由 District Court (區域法院)來審理,而超過$750,000的糾紛則是 Supreme Court(昆州最高法院)才有管轄權。 原告向被告提起訴訟只是官司的第一步,而法院對於民事糾紛的審理標準是,法官會在看完所有原告與被告所陳述的訴狀與證據之後,只要在可能性的比較上,判斷哪一方的說法更有可信度,來進行裁決。 為了防止原告濫訴,根據昆士蘭州法院的1999年統一民事程序規定 (Uniform Civil Procedure Rules 1999 (Qld)),第670條,被告有權力向法院申請,要求原告支付訴訟保證金才能繼續提告。訴訟保證金的用意是,如果原告官司告輸了,得賠償被告的法律費用。 每一個案件在法官判定了輸贏之後,雙方律師就會對於雙方所花費的律師費,由勝訴方向敗訴方索取求償。律師費的賠償通常是勝訴方合理律師費的一半,但若敗訴方有嚴重浪費勝訴方時間的情況下,法官是有可能判全額賠償,也就是所謂的Indemnity Cost (懲罰性賠償)。 如果在官司期間,任何一方的律師若有不理性,不回應,拖延,或者惡意的行為,也有可能導致即使勝訴方官司贏了,卻無法拿到敗訴方的律師費賠償,或甚至贏了官司卻得賠償敗訴方的情況。 真实案例 昆士蘭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案件BS9821/19, 原告代表律師 Romans & Romans Lawyers, 應訴方代表律師 Aston Lawyers. 原告是一間開發商,因為積欠應訴方商家的費用,而被應訴方向原告寄了法律支付信。開發商在聽取了原告律師的法律意見之後,決定先行向商家提出訴訟,來逼迫商家撤銷該法律支付信。而開庭辯論當天,雙方唯一的爭論點就是應訴方得向原告賠償多少金額的律師費。 在案件審理期間,應訴方向法官指出,原告律師在應訴方已經答應了要撤銷法律支付信之後,卻還繼續花費大量的時間在案件上,是為了計算產生不必要的律師費,意圖當庭向應訴方無理索取高額律師費賠償。 應訴方律師因而向法官指出原告律師行為的不合理性,此舉是惡意產生費用來轉嫁應訴方來謀取費用上的利益。而法官在聽取了雙方律師的爭辯之後裁定,原告律師的行為與費用皆不合理,所以應訴方無須支付原告任何法律費用,而且應訴方可以繼續對原告所積欠的費用再次提起新的訴訟。 此案件說明了,要在法院提起訴訟,不論對於原告或是被告都存在著賠償對方律師費的風險,而每一個案件結束後雙方律師都一定會針對法律費用來算總帳,針對對方的不合理行為,拖延或是過失來向對方求償費用的賠償。所以當事人在委任訴訟律師必須選擇嚴謹,有經驗,負責任的訴訟律師,才能確保自己訴訟的成功率。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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