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说法】网络安全新规:澳大利亚如何走在前沿?
近两年以来,Medibank和Optus接连发生的数据泄露事件无疑暴露了澳洲企业在网络安全上存在的不足。对此,政府迅速采取行动,出台应对措施。11月25日,澳大利亚首部独立的网络安全法案正式通过议会审批。 根据新法案,包括智能电视、智能手表、婴儿监视器以及消费者能源设备在内的智能设备,均需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 此外,新法案还规定,年营业额超过 300 万澳元的企业在 72 小时内报告其勒索软件付款情况。 这部法案的通过能否真正加强澳大利亚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能力呢?对此,Auslaw澳和律业管理合伙人林汇铭律师在接受SBS记者海伦的采访时提到,这项法案的出台标志着澳大利亚网络安全立法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 音频在官网: 网络安全新规:澳大利亚如何走在前沿? | SBS Chinese 如需更多帮助请联系澳和律业 | Auslaw Partners! 澳和律业 | Auslaw Partners作为澳洲综合性的领先华人律师事务所,拥有针对澳洲离婚的经验丰富的家庭法律师团队,如您有其他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帮助,请寻求澳洲专业家庭法律师的建议和指导。 更多阅读,请关注《澳洲法律评论》: 关于此文的更多问题,欢迎联系澳和律业 | Auslaw Partners(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300 0123 00或微信:Auslaw05),获得更多资讯与澳洲昆士兰布里斯班领先话语律师团队的法律建议。 声明:本页面信息更新于2024年,皆在提供一般性参考,并无意提供任何个案法律建议,内容受本平台保护,作者与平台根据在编写时来自其认为可靠来源的实时公开信息编写本页面信息,但未独立核实此类信息。本页面信息的内容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且作者与平台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文本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024-12-16
阅读全文详解雇主提名新政:186高薪免英语被砍合法吗?
关于此文的更多问题,欢迎联系小编微信(Auslawreview01)获得获得澳洲(昆士兰州布里斯班)领先华人律师团队的法律建议。 移民局公布了一系列针对457工作签证,186雇主提名和187边远地区雇主提名的新政策。有一些政策适用于2017年7月1日后递交的申请,有些政策移民局宣布将“向前追溯”适用于2017年7月1日前递交但是还没有审批完的457,186和187申请。 移民局为了能够让新政策“向前追溯”影响到新政公布前的申请,引入了一个移民法中从没有出现过,也从没有定义过,至今也未有定义其法律效力到底是什么,只用于土地产权法语境当中一个特定的词”Caveat”,可以直译”警示”或者”禁令” ,或者在移民法语境中可以意译为”附加条件”。 从这个词直译词意来分析,政府很有这种祭出一个谁也没有见过的新武器把公众敲晕的用意,主要用途感觉是直奔”向前追溯”这个目的。当然,从法律上来分析,不管使用多花哨的词,并不能让政府的做法更合法。细解针对186政策更改和457政策更改微妙区别 我们之前的文章《政府强行劝退457申请人合法吗?》已经详细分析过联邦法庭2005年对于政府公布政策不能向前追溯的两个主要案例。 详情: 政府强行劝退457申请人合法吗? | 移民外汇14 政府强行劝退457申请人合法吗?出路在哪?(二) | 移民外汇15 自从2005年联邦法庭案例以来,政府对移民法做了一些调整,如将一系列签证要求重新组合成了”递交申请时需要满足的要求”和”批签证时需要满足的要求”。 就457签证而言,曾经为457签证申请人的提名职业需为”457提名申请职业清单”;2005年后改为签证申请人的提名职业需为”当时生效的457提名申请职业清单”。这就在2005年联邦法庭判决基础上增加了新的疑难点。 意即可以理解为在审批到签证时生效的”457提名申请职业清单”为准;或可以理解为,由于涵盖457提名职业清单的这句法条本身并没有所谓的”递交申请时”和”审判签证时”的时间机制,我们又可以回头去依赖于2005联邦法庭判决,即以递交申请时的”457提名职业清单”为准。 以186高薪类别为例,18万年薪本来可以免英语和职业评估,2017年7月1日新政一出就不再可以了,并且会影响到已经递交但是还没有审批完的申请。186法条要求: 在递交186申请的时候,申请人需要有英语成绩,或者有政策豁免(即18万高薪免英语政策); 在递交186申请的时候,申请人需要有职业评估结果,或者有政策豁免(即18万高薪免职业评估政策); 上文提及”政策”就是2017年7月1日更改的政策,联系到2005年联邦庭的案例,在德盈律师团队看来,如果说新政针对457申请是否可以”向前追溯”还有争议有待联邦法庭认定,针对186的新政改变想要”向前追溯”是很明显不合法的。关于行政制裁庭和联邦法庭上诉 遗憾的是我们所知道的客户大部分选择撤销457申请,毕竟即使上诉成功的话,最后拿到的还是一个457签证,拿PR前景如何完全不可知。不过在本文发表的时候,已经有律师通过媒体宣布代表其客户提出457上诉。 但186/187申请就不一样了,因为如果上诉成功的结果是一个PR签证。 186及187的变化 变化一:职业清单和”附加条件”(Caveat) “中长期清单”和”长期清单”上的职位可申请一步到位的186。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4月份政策改变时出现在457某些职业上的”附加说明”此次也将同时影响186提名职业。 目前的457签证持有人符合条件后仍旧可以申请457转186类别。 187偏远地区雇主担保不受职业清单影响。符合187提名的职业为”澳纽职业技术清单”(ANZSCO)上第一,第二和第三分类的职业。 变化二:年龄 2017年7月1日起,所有186和187申请人的年龄不能超过45周岁(不含45岁)。但是原本186高薪豁免年龄这条路仍旧通畅。 到2018年3月,457转186类别申请人年龄仍旧为不超过50岁即可(不包含50岁)。但2018年3月后,年龄要求也降为不超过45周岁(不含45岁)。 变化三:英语语言要求 2017年7月1日以后提交的186和187申请,签证申请人的英语门槛要求变为雅思4门6分(或其他相应英语成绩比如PTE)。 比较残忍的是,186及187高薪豁免英语这条路被截断。即使是2017年7月1日前提交的申请,不管是457转186还是186直接申请,高薪也无法再豁免英语要求。(德盈律师团队质疑此政策的合法性) 变化四:职业评估 一步到位的187及187高薪豁免职业评估也被残忍的剔除掉。即使是2017年7月1日前提交的申请,高薪也无法再豁免职业评估的要求。(德盈律师团队质疑此政策的合法性) 从此次变化来看,今后的186和187也将会引入457的”真实性”考察,审批难度将愈来愈难。 带有附加条件的职位的变化(适用于457,186及187类别) 和今年四月相比,自七月一日起,带有附加条件的职位(Caveat)又有了新一步的变化。 Group A:需要相关工作经验的职位 除了原有的11个职位外,新增加了Web Developer 网站开发人员(ANZSCO Code 261212)。 Group B:仅限于偏远地区申请的职位 除了原有的24个职位外,新增加了如下一系列的职位: Aeroplane Pilot 飞机驾驶员(ANZSCO Code 231111) Fitness Centre Manager 健身中心经理(ANZSCO Code 149112) Flying Instructor 飞行教练(ANZSCO Code 231113) […]
2019-12-08
阅读全文《每日地产》新媒体 X 澳法评
《每日地产》诞生于2017年7月,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努力,已经成长为澳洲地产领域最知名的资讯平台之一。订阅者包括刚需购房者,地产投资爱好者,从业人员等,他们是最有可能产生地产交易和事业合作的人,属于高度精准客户。《每日地产》面向全球华人,每天提供及时准确的房产资讯,倡导健康市场环境,探讨澳洲地产行业核心价值。 林汇铭律师团队受任作为《每日地产》新传媒平台的法律顾问,主要为其股权结构与融资扩股提供法律建议,草拟、审查、修改相关法务协议等法务文书,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或事项提供合规审查。 林律师持有中国及澳洲两国律师执业执照,为澳大利亚精品律师事务所AGC Lawyers最年轻的合伙人,并于中国上海Alshine(浩信)律师事务所担任驻外律师。此外,林律师于2018年9月凭借其在跨境商业法方面的优异表现与社区法律支持的卓越贡献获得APAC Insider Legal Awards颁发「2018年度杰出青年律师奖(30岁或以下)– 澳大利亚」。 媒体构成 微信公众号《每日地产》拥有10000+的粉丝,且平均每个月粉丝增长在1000以上,粉丝活跃度高,大多是收入可观的行业精英。 为了让读者更容易看到相关资讯,每日地产自建并管理20个微信地产交流群, 20个中澳资讯交流群,和其它媒体及推广机构合作微信群超500个。他们的资讯在这些交流群里被广泛传播并带来巨大的宣传效果。 《每日地产》官网ozreal.com同步更新各种最新资讯。因其内容的专业和资讯的即时,目前已经几乎入驻所有中澳的大媒体平台。 其中包括今日头条,网易,新浪,雪球,腾讯,阿里等。在谷歌,百度等各大搜索引擎 都能找出大量内容。 《每日地产》目前拥有小程序每日地产小助手,并联合《新澳洲》打造澳洲首个小程序资讯平台, 该平台发展迅猛,潜力巨大。 广告客户 由于《每日地产》在澳洲地产板块的专注和专业,行业知名的企业均是他们的客户。广告形式包括:微信文章,图片Banner,刊物等。 文章广告可以直接向目标客户宣传产品,客户会在短时间与商家产生互动。 Banner广告反复在读者眼前出现,增加其对品牌的熟悉度,适合品牌的长期推广。 2018年3月,《房圈》月刊正式面市,是一本结合澳房市场最新动态的深度读物。专为澳房投资者梳理最新数据,深度解析市场变化,探究市场趋势,独家项目测评报告,致力于打造澳房市场的动态置业指南。 微信公众号托管及其他服务 公众号已经成为大大小小公司和机构的标配,商家可以把公众号外包给《每日地产》管理。
2019-12-08
阅读全文法谈如何在澳洲做小型开发商?
如果你没有足够时间阅读本文,记住以下几点就好: 1、比起买房,轻型开发要复杂好几个level,所以一定要做好法律类尽职调查。 2、除土地所有权、规划、管道等基本调查外,还应该进行实地测量、核实市政厅命令。舍不得花钱花时间好好尽职调查,套不到一个好的轻型开发。 3、海外人士也可购买二手房的土地用作再发展用途,前提是要增加住房供应(increases the housing stock),并需要申请FIRB缴纳费用。 4、通常来说,只需要准备材料证明土地zoning以及简述未来的发展规划,FIRB都会考虑并批准的。 5、关于带DA的土地买卖,在成交时,需要保证卖家在申请DA中的一切第三方费用都已经结清,避免买家产生额外支出。 6、如果还是有点晕,那么请参照下期的实例处理。 最近轻型开发成了一个趋势也成了一个热词,近来遇到的几个客人都打算拆掉旧房子,在土地上盖duplex,townhouse或者小型公寓项目。看来很多投资者已经从单纯的买房投资慢慢过渡到了轻型开发的行列,做起了小型开发商。 从律师的角度出发,虽然都是买土地房产,但因为对土地的用途不同,合同也有所不同,如条款的谈判和律师对土地的侧重点等。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购买小型开发土地的那些额外需要注意的地方。 1、关于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什么是法律类尽职调查?说白了就是要检查所有和土地相关的文件,同时通过检索信息来了解此土地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当然,通常来说,买方律师在审查合同时会做一些必要的检索审查,这些便是基本的尽职调查。这些基本尽职调查包括: 1. 土地所有权调查,以及是否受其他,例如easement和covenant的影响,具体easement和covenant的定义请看我之前专栏文章:澳洲土地私有是没错,但这些第三方他人权益也会影响你的房产土地权 | 小轶说法07(平台原创); 2. 土地的规划(zoning)、使用要求、土地基本性质情况以及开发限制,这个会在section 149(2)&(5)certificate中有所体现,当然从开发可行性来说,建筑师会给予更清楚的概念; 3. 排水管(drainwater)和污水管(sewerage)的位置,大小及走向,这里涉及到管道位置是否会影响未来开发,是否需要relocate管道以及可能产生的额外成本等; 4. 如果是带租约的买卖,需要查看租约情况。 以上是基本的尽职调查。但是这些只是给予合同内容的审查并不能给予土地信息的全貌。还会有一些内容是在合同中体现不到的,而这些就需要律师做额外的尽职调查。 很多人说我只买一块地又不贵有必要做什么额外的duediligence吗?我的建议是,有些情况下是有必要的,这要从商业考量,或者从土地所在位置和土地性质来看。 那如果打算用作开发的土地,究竟会涉及到哪些额外需要的尽职调查? 我这里举几个例子: 1. 土地是否和合同中Plan所标明的土地一致,这需要额外的测量师(surveyor)实地测量; 2. 市政厅是否有关于此土地的行政命令通知(Counciloutstanding notice),如果council有关于此块土地整改要求维修的命令,如果没有及时发现那对于买家来说,这将成为了一笔额外成本支出; 3. 位于主路附近的土地是否会受到未来道路拓宽的影响,道路及海运服务局(RMS)或者轨道公司(Rail Corporation)是否有可能有强制征收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的可能,这些都会影响土地价值和项目。 以上提到的是从律师角度的尽职调查,当然除此之外,相关的工程师也会需要做一些例如土壤测试,各种服务管线检测等的调查。 而这些完整的调查会给予买家一个清晰的概念,从商业角度来说就是,这地能不能开发,开发成什么,开发成本多少,有无一些大的额外支出。这些在帮助买家做决策时会起到相当大的作用。 所以一个完整的尽职调查是需要花时间的。通常来说,我建议客人的做法是,尽量把尽职调查结果作为合同的一个生效条件。也就是说,买家可以先签署合同,但是给予买家一个尽职调查期(DDperiod),只有当买家满意尽职调查的结果时,此合同才真的生效。否则,买家可以撤销合同拿回定金。 当然,很多时候,抢手的地卖家并不会希望有任何条件附加在合同里,遇到这种情况,作为买家只能留足时间尽早准备尽职调查,不要在买下来发现各种问题,损失惨重而后悔当初没有好好做duediligence。 2、关于海外投资审查(FIRB) 海外人士购买住宅用地FIRB是一个绕不过去的话题。这里的海外人士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海外公司或者信托。关于海外公司的定义大家可以看之前其他作者的专栏,有详细的解读:一张图解析海外人士如何用“澳洲公司”投资澳房 | 法律专栏18(平台原创) 简单来说,海外人士允许购买二手房的土地用作再发展用途,前提是要增加住房供应(increases the housing stock),并且需要先申请FIRB缴纳申请费用。 什么意思?我们知道海外人士是在FIRB批准的情况下可以买新房的,但是二手房是不可以买的。然而,如果买一个连同土地的二手房以后打算开发并且增加了住房供应,那FIRB在审核后是会允许海外人士购买此种二手房的。 这里有个概念,什么叫增加住房供应?就是新的开发要在原有土地的房屋总量基础上,有所增加。比如原地上有一个老房子,拆掉重建一个新的房子,这个就不算。但拆一建两个,比如建了个duplex,这是可以的,或者建几套十几套公寓这都属于增加了住房供应。 那还有一种情况不算增加住房供应,举个例子,如果是打算买一个土地上面有一个二手房,但是想作为的开发用途是学生公寓或者BoardingHouse,即使建成后会有10间20间,但因为没有subdivision把这20间房分成独立的产权房而是作为一个整体,因此这不能算作增加住房供应,FIRB并不会审核同意此种申请。 有的客人会问,那如果我买的是生地,在买时并没有明确DA批准的存在,我只是有此类开发规划,FIRB会考虑吗? 答案是会的。 通常来说, 只需要准备材料证明土地zoning以及简述未来的发展规划,FIRB都会考虑并批准的。当然,这个情况并不能作为海外人士购买二手房的一个额外渠道。因为FIRB在批准此类土地购买时会附加一些额外条件,比如在开发施工前原房屋不能有人居住,或者限定开发必须在拿到FIRB批准之后的4年时间内建成(可申请延后)等。这些条件都间接限制了买家对土地的未来使用而只能用作相应的开发用途。 3、关于带开发许可(DA)的土地买卖 很多时候大家为了追求干净利落,周期又快又低风险,去买那些带着开发许可(DA)的土地。这本身没什么问题,只要DA是真实存在的并且在有效时限内(通常为5年)。 关于DA文件的解读在这里我就不多说了,我一般建议客人去拿给设计师,建筑商或者其他专业人士过目,看DA中的条件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会有一些难点以及额外的成本支出。 从买卖合同上来说,由于DA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卖家申请好的,并且伴随着土地转让会转给买家,因此在土地的转让过程中我们就需要在合同中确保已明确以下几点: 1. 成交时,我们要确保卖家会把所有与DA相关的,包括向Council申请DA的一切文件,通信往来都在成交时交给买家,当然这里我们一般会强调关于设计图的CAD文本或其他相关格式的电子图纸也一并交给买家,因为在实际操作中,买家如果没有相应的电子图纸,在开发准备过程中还需要重新准备相关图纸造成一笔额外的费用。 2. 成交时,我们需要保证卖家在申请DA中的一切第三方费用都已经结清并且要求第三方包括设计师,及顾问出具一封信,知晓所有文件的转让并且确认所有成交前相关DA申请过程中的账款已经由卖家结清。我们有遇到实际情况中,卖家拖欠了一大笔款项给设计师,而为了获得全部图纸,买家不得不代替卖家支付这些款项。 […]
2019-12-08
阅读全文想用人民币交易澳洲房产,这几个问题可千万别马虎
近期,由于外汇限制与汇率波动,不少面临澳洲房产交割的客户,来咨询这么一个问题:是否可以在中国,用人民币来进行澳洲房产购房款交易? 这个问题较为新颖,澳大利亚法律没有明确允许不同货币的资金交易,澳币币种交割目前仍然是主流且最为律师所建议的安全交易模式。 本文期望抛砖引玉,就澳洲房产交割在中国进行资金交易这类模式进行探析,希望能帮助更多读者更好地了解澳洲投资,保障资金安全。 全文摘要 A 选择第三方监管账户进行澳房交割的注意事项 B 印花税、产权登记费与解押资金的缴纳问题 C 如何通过中国律师服务完成涉外资产交易 A 第三方监管账户进行澳房交割注意事项 部分中国银行可以提供房产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服务,以协助房屋买卖双方完成房屋交割,确保交易顺利与安全。 澳房交割中,倘若买卖双方被允许在异国以外币进行交易,建议在交易前务必确认以下法律问题: 1. 确认甲(卖方)、乙(买方)、丙(第三方银行)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房产的交易中,由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有关事宜,并订立相关监管协议。 2. 确认甲乙双方交易的房产基本信息:澳大利亚_____州_____,产权编号为_____,产权转让人为_____,产权受让人为_____。 3. 确认甲方在丙方开立账户(户名:_____ ,账号:_____),以此帐户为房产交易收款帐户。 4. 确认乙方在丙方开立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户名:_____ ,账号:_____)。乙方将人民币_____(计澳币$_____,下称“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5. 确认监管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乙方在此授权丙方在监管期间冻结该账户,冻结期间不支取账户内资金。 如监管账户为储蓄账户,则乙方将该账户银行卡交由丙方执管,并承诺在监管协议履行完毕或合法解除,或在甲方及丙方同意前,监管账户持续设定为冻结状态且为不通存通兑状态;同时承诺不向丙方系统内外各营业网点申请挂失,直至丙方在监管协议项下的责任解除。 乙方承诺严格、全面履行监管协议,按照约定向丙方发出授权指令。 6. 确认丙方对乙方监管账户存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归乙方所有。 7. 确认非依监管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均不得擅自动用监管账户内的交易资金。该资金只用于向甲方支付监管协议交易中涉及的款项,不用于其他用途。 8. 确认丙方监管期间内,甲乙双方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过程中,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核,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登记,或在登记过程中该房地产被有权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或因其他任何原因致使房地产无法办理转让的,丙方可凭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甲乙双方出具的《终止协议通知书》将监管账户内资金予以解冻。 如监管账户为储蓄账户,则将乙方原存放于丙方保管的银行卡退还给乙方。 9. 确认违约的处理情况:非因丙方原因,房屋无法在监管期间内完成交易的,监管期满后,丙方将监管账户内资金予以解冻;如监管账户为储蓄账户,则丙方将乙方原存放于丙方保管的银行卡退还给乙方。 10. 确认监管协议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非澳洲法律。因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当事各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1. 确认协议中丙方由零售客户部经理或分管行长签字盖章。 B 印花税、产权登记费与解押资金缴纳问题 尽管用外币完成澳房交割,在澳大利亚法律中存在实践操作空间,但仍然建议在澳洲,以澳币来完成印花税的支付、产权登记费的缴纳以及卖家解押贷款的还款: 1. 印花税缴纳时间: 如标的是楼花,买方需要在该房产产权注册之后的30 天内交印花税。 如标的是现房,需要注意的是,买方需要在无条件进入合同后的30 天内交印花税,即使30天内该房产还没有成交。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印花税,州政府会加罚利息;除非有特殊原因导致晚交印花税,可提出申请豁免或减免利息。 2. 产权登记费: 例:昆士兰州产权登记费计算器(请复制以下链接粘贴到浏览器中打开) https://www.business.qld.gov.au/industries/building-property-development/titles-property-surveying/titles-property/payments/fee-calculator 3. 解押还款: 如卖方在当初购房时是贷款买房,他需要在交割前完成解押申请,且在交割时完成解押还款,以确认交付的物业产权并没有任何卖方名义额的抵押权。 […]
2019-12-08
阅读全文挂名购房?物业代持?“间接持有”海外房产的游戏法则
前几日,Vaucluse这栋滨海豪宅以4000万澳元售出引起了热议,据报道,这套房实际属于刘强东,是永辉董事长夫人黄女士代为持有并在此次出售的。 当然,代持一说也只是坊间传闻,那么再看看下面这个真实案例: 近日,海外人士王先生对昆士兰州布里斯班一处价值80万澳币的三房公寓垂涎三尺,便找到了在悉尼且拥有澳洲永居身份的老同学李女士,提出由自己作为实际出资人,由李女士作为代持人替代王先生出价购买。 随后,代持人李女士成功“买”下此房产,并在律师帮助下成功完成交付,获得所有权。 此时,王先生的太太得知此幕后情况后马上急了,越想越担心,辗转多处联系到了我们进行咨询。 上面这个就是非澳洲身份的投资者挂名购房的典型例子。 所谓“挂名购澳房”,是指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的名义购买澳洲房产,并以他人的名义与身份登记房产所有权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代持人并未实际出资,但仍在法律上享有房产的所有权;实际出资人不享有房产的所有权,却对投资行为实际出资。 今天的文章里,我们总结归纳了以下6个关键法律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助或警醒更多想要了解代持,或面临此类问题的“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们。 1 FIRB对于买家签证以及身份的规定 对于大部分的二手房,澳大利亚海外投资审批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 )设置了一系列门槛来限制海外人士直接购买。 FIRB规定,海外买家一般被禁止购买澳洲已建住房,但在澳洲的临时居民,可以申请购买一处二手房作为并且仅能够作为个人居住用途,但在签证到期离开澳洲时需出售此住房。 所以,没有澳洲身份的王先生,只能求助李女士作为“买家”挂名购买此房产。 但是需要注意,此类代持行为本身可能涉嫌对政府机构的隐瞒或者欺骗行为,更有甚者可能面临政府机构的起诉(包括刑事诉讼)。 这是因为,FIRB明令禁止隐瞒海外投资人身份,或代为持有海外投资人的物业来逃避海外人士购房申请的申请费的行为,违反者不仅会被罚款及强制出售物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面临刑事诉讼。 无疑,这对代持人和物业实际拥有人来说,都是非常大的违规风险。 2 首次置业补贴与印花税减免问题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在针对海外投资人购买物业上都有明确的规定。总体来说,海外人士购买物业,必须要通过海外人士购房申请的审批,且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申请费。 一些州政府对海外人士收取比本地购房者多出7%-8%的印花税,由此不难想象,外国人为了规避政策成本,希望通过他人代持的方式在澳购房的需求是有多旺盛。 上面案例里的王先生,作为有一定资产的海外人士,通常无法自身申请州政府给予的首次置业补贴或印花税减免,而代持人李女士,则很有可能通过满足以下条件,为实际出资人王先生获得以下优惠: 首次置业补贴(1-2万澳元)申请条件: 1) 必须是澳洲永久居民或公民; 2) 购房者从未在澳大利亚任何州拥有房产; 3) 购房者年龄满18周岁; 4) 必须购买价值不超过75万澳元的新房。 首次置业印花税减免政策申请条件: 1) 购房者从未在任何国家购买过房产; 2) 购房者从未申请过首次置业补贴; 3) 新房交付后,须在该房产内连续居住12个月或以上; 4) 购房者必须年满18周岁。 3 银行贷款的抵押与还款问题 2016年之后,海外人士贷款愈发收紧,甚是关闭。 因此,通过有澳洲身份与本地收入的代持人来取得贷款,也成为一些实际首付出资人的考虑选项。实际出资人往往会与代持人约定,所有贷款均仍由出资人偿还。 那么,若实际出资人王先生没有适当履行还款义务,则会影响银行对代持人李女士的信用评级与再贷款能力,或是强制要求李女士偿还贷款。 4 “代持协议”代持人与出资人权利义务 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代持协议”,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诉争房产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其他相关款项等实际由出资人支付的,是否应该认定登记在代持人名下的房屋属于代持有性质?房屋所有权是否归出资人所有,而非代持人所有? 澳洲实行托伦斯登记制度,该制度的核心为“登记生效主义”。 也即是“挂名购房”后,作为登记权利人的代持人李女士一旦反悔,即使实际出资人王先生留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挂名购房”事实存在,也会面临繁琐与漫长的法律举证程序; 更有甚者,如无法证明“挂名购房”事实的存在,王先生自身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导致金钱房产两失。 在托伦斯登记制度下,当代持人李女士决定转卖此房产,其实无需征得实际出资人王先生的同意。 […]
2019-12-08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