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委员有任期限制吗?| 昆州物业管理法规问答(1)
关于此文的更多问题,欢迎联系小编微信(Auslawreview01)获得获得澳洲(昆士兰州布里斯班)领先华人律师团队的法律建议。
编者按
昆士兰州《1997年共有产权项目法人团体和共有产权社区管理法》及与之配套的适用于不同类型共有产权社区的五个管理细则,共同构成了共有产权社区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物业经理在工作中与业委会(Body Corporate Committee)和法人事务经理(Body Corporate Manager)打交道时遇到的许多问题,在这些法规里都可以找到相应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本系列文章试图就物业经理在工作中经常或可能遇到的带普遍性的问题,找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供华人物业经理在有需要时参考。但读者不应依赖本文提供的信息而替代就其具体问题获得相关专业法律意见。
小区业委会委员有任期限制吗?
根据昆州物业管理法规,小区业委会委员的任期没有限制,一个委员,如果愿意,可以一直做下去直到在某一年的年度业主大会上该委员的职位有新人被提名并当选。
但是在下列任意一种情形出现时,一位委员的职位视为出现空缺,如果该委员:
1) 死亡;或
2) 失去担任该职位的资格;或
3) 书面向业委会主席或秘书递交了辞呈;或
4) 未经业委会事先同意,连续两次既不亲自出席又不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业委会会议;或
5) 被判定犯下了应公诉的罪行(无论法院是否决定保留其案底);或
6) 被业主大会经简单多数决议罢免。
让业委会委员失去任职资格的原因可以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当选时是业主但现在已不是业主;或
2)当选时就不是业主而是由某一位业主提名,但现在提名人已不是业主。
另外,如果小区业主大会无法选举产生法定的最低数额业委会委员而决定聘请法人事务经理在下一年度代行业委会和业委会每一位执行委员的全部职责时,已选举产生的业委会委员也全部下课。